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安廸
HTML content
CACC000457/2002
CACC45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45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1年第388號)
---------------------------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安廸 (MOHAMMAD MAROOF) |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
聆訊日期:2003年5月22日
宣判日期:2003年5月22日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宣讀上訴法庭
1.
2. 就逾期申請的理由,
3. 就第一項控罪,
4. 該包毒品被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結果顯示該次交易的危險藥物是重0.60克的
5. 其後在8月20日,證人依據Andy給她的手提電話號碼聯絡上Andy,並問Andy可否供應危險藥物給她,當時Andy的答覆是他可以以每安士3,500元的價錢供應「冰」給她。雙方安排兩日後Andy會在香港銅鑼灣將毒品「冰」交給女警。
6. 兩日後,在8月22日,證人數次致電Andy的手提電話並留言請Andy回覆。其後Andy回電給證人,聲稱會在同日晚上10時30分在長沙灣地鐵站把「冰」交給證人。
7. 當晚10時30分左右,該名為Andy的印巴籍男子在長沙灣地鐵站的恆生銀行外示意證人跟他到地鐵站的A3出口。在該出口外,Andy從褲袋中取了一包危險藥物並交給證人。證人在檢視過該包危險藥物後,便把3,500元現金交給Andy。該包毒品經化驗後,證實是含有27.23克的「冰」,即第二項控罪的涉案毒品。在此次交易中,雙方也是以廣東話交談。
8. 在9月6日,警方部署拘捕該名名為Andy的印巴籍男子。同日下午4時許,女警和數名警務人員抵達油麻地吳松街與甘肅街交界處埋伏監視。晚上約8時50分,證人發現該名自稱Andy的印巴籍男子進入了一間名為賢和藥房的店舖內,該批警務人員和證人隨即在藥房中拘捕了Andy。證人向同行的警務人員指出,被拘捕的男子就是先後在7月和8月兩次售賣毒品給她的印巴籍男子Andy。
9. 其後Andy被警務人員帶返油麻地警署,
10. 警方人員在
11.
12. 有關被警方搜獲的電話簿,
13. 本案主要的控方證供來自兩方面,第一是
14.
(一) 原審暫委法官錯誤地引導陪審員有關方言的指引;
(二)
原審法官 不應在引導陪審員時批評申請人 的代表大律師記憶有問題;(三)
申請人 指稱本案並沒有任何指紋的證供或證據支持他曾與該兩包毒品接觸;及(四) 控方並沒有提供專家證供證明電話簿內「阿May」和其他有關電話號碼的字樣是出自他的手筆。
15. 就第一項
「 其實被起訴嘅人可能係唔會講真話,但係就唔一定因為佢有罪,有時佢哋只係要加強一個真實嘅辯護,例如覺得實情唔係咁容易令人相信,又或者實情涉及一啲唔光彩,但係又不至於犯罪嘅行為,又或者只係驚,林林總總。所以如果你哋真係唔信被告講過嗰啲乜嘢,認為佢講大話,但係就可能係為我剛才提過同有罪冇關嘅原因,咁你哋唯一應該做嘅嘢,就係唔好去理佢講大話嗰部分,而集中考慮任何同所有其他你哋接納為真實嘅證據,包括從被告而嚟,而你哋又認為係真實嗰一部分嘅證據。」
法官清楚地向陪審員指出他們需如何面對
16. 就第二項
17. 就有關指模的證據和筆跡專家的證據,控方沒有提供以上兩項證據或證人。正如本庭上文所述,本案主要證供只是來自女警的認人證據和電話簿內的環境證供,
18. 本庭已詳細閱讀及考慮過原審暫委法官的
19. 本庭認為
| 梁紹中 | 彭鍵基 | 湯寶臣 |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