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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蕭國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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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CH-2003-03-0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蕭國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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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58/2002

CACC45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5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2年第2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申請人蕭國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3年3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3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蕭國鳴在高等法院承認兩項搶劫罪名,在2002年8月29日被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判處每項罪名監禁4年,而第二項罪名的4年的其中兩年的刑期與第一項罪名的4年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被判監一共6年。

2. 申請人承認的案情是這樣的: 2002年4月4日晚上大概9時45分在荃灣德華街52號梯間,用一把?紙刀指嚇一名女子的頸項,要她交出她的財物。她在受嚇及驚慌的情況下,便按照申請人的指示交出財物。申請人拿走她的手機和現金300元。

3. 2002年4月5日,第二項罪名的受害人在荃灣一公共屋邨十樓剛走進升降機的時候,被申請人企圖強行拖她出升降機外。兩人發生糾纏,期間,申請人亮出一把?紙刀指嚇受害人。受害人於是交出她的財物,包括現金1,080元和一部流動電話。

4. 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他的上訴理由是刑期太重。

5. 暫委法官在判刑時說:

"本席認為喺梯間或者喺電梯裡面進行搶劫係會將受害人置於極度恐慌嘅情況之下,而且用?刀嚟到進行搶劫,?紙刀係一啲極度危險嘅攻擊性武器,亦都係可以導致嚴重嘅傷害,受害人係極度驚恐。喺呢啲咁嘅案情情況之下,我認為量刑起點應該係6年。"

6.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黃寶榮同意根據巫廣生(譯音)[1981] HKLR 610,6年之刑期起點是正確的量刑起點,不過,黃大律師指總刑期6年仍然是過重。

7. 上訴法庭案例巫廣生指出如果被告人用刀或用其他武器進行搶劫勾當,經審訊後定罪的刑期基準應當是5年,但如果有其他嚴重因素,可以加重刑期。因此,暫委法官採納每罪6年的刑期基準是正確的量刑。暫委法官已按照慣例給予申請人三分之一減刑,所以每罪刑期4年亦是洽當。致於兩罪的個別刑期是否應完全相繼或部份相繼執行就需視乎案情的嚴重性及整體刑期的適合性。

8. 本庭認為申請人在本案在相繼的兩天內搶劫兩次,兩次他都是用?刀指嚇受害人,兩次都在住宅樓宇的梯間或電梯進行,對象都是女子,情況可以說是十分嚴重,暫委法官命令兩罪部份刑期相繼執行是正確的判決,兩項罪名的整體刑期6年在本案所有情況之下也是適當的判刑。本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梁紹中)(張澤祐)(湯寶臣)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