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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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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CH-2003-03-0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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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486/2002

CACC48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48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6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申請人陳國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3年3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3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國常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6年。他現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及要求減刑。

2. 根據控方的證據2001年11月12日上午大概8時55分,控方第一證人正在永勝餐廳的收銀櫃檯打電話,申請人用衣服矇著臉,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左邊,用手槍指向她,同時打開櫃檯的抽屜,翻弄裏面的文件,控方第一證人以為他在開玩笑,於是推開他的手槍。控方第一證人發覺手槍很輕,可能是假的,但申請人仍然將槍指向她,繼續翻弄抽屜內的東西。控方第一證人明白到是甚麼一回事,便大聲呼叫,申請人立刻逃走。當時在房內工作的控方第二證人聞聲,跑出來見到申請人,便抓著他的手臂,但申請人扔開她,衝下樓逃去。控方第二證人稱她看見申請人當時仍然持著一把手槍,看來似是中國式的曲尺手槍。

3. 2002年l月7日申請人經羅湖回香港的時候,被警方拘捕。申請人在警方的會面紀錄中,承認他是那名當日到過永勝餐廳櫃檯的矇面男子,他說他當時手上持有一柄梳,他不承認那是一把手槍。他回來香港是要向警方自首。

4. 申請人的證供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弟弟曾經叫過一些人到他家裏找他,驚動了他母親,所以他到永勝餐廳,恐嚇控方第一證人,他說他走到櫃檯前用手指指向證人,證人沒有驚慌,他便到櫃檯內拉一拉櫃檯的抽屜,然後離去。他否認他當時有手槍,他說他沒有翻弄抽屜內的東西。他離去時,第一證人就大聲呼叫。

5. 法官沒有接納申請人的證供。法官不認為他是一個誠實的證人。法官相信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定申請人當時確實手上持有一把手槍,而且他有打開抽屜,翻弄裏面的東西。當第一證人呼叫,他立即逃去,然後經羅湖進入內地。法官裁定他確實曾企圖搶劫。

6. 申請人在他的上訴通知書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申請人現對本庭稱他沒有搜掠抽屜,抽屜上沒有他的指紋。他稱證人的口供互相矛盾及錯誤,他又稱就刑期方面,因為他沒有持槍和打劫,刑期是過重。

7. 本庭認為法官的判決是基於他接納為真實的控方證供,是一項事實的裁決。本庭看不到有任何合理理由要干預法官的事實裁決。

8. 本庭拒絕上訴推翻定罪的許可申請。

9. 在判刑方面,申請人用假槍行劫,根據巫廣生(譯音)[1981] HKLR 610 的判刑指引,一般來說,判刑應該要比法官在本案的6年刑期高。法官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受傷,受驚的程度不大,才判6年。從各方面看來,本庭都找不到有任何地方可以顯示法官的判刑是有違原則,或是明顯的過重,本庭拒絕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梁紹中)(張澤祐)(湯寶臣)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