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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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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CH-2002-12-3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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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00/2002

CACC50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50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4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申請人劉貞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31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侓責任罪罪名成立,每項罪名被判監18個月,同期執行。他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

2. 申請人承認他向祥華公司購買兩批毛紗,以兩張期票付款。兩批貨物先後到港,申請人收取貨物賣給其他買家,收取貨款,但申請人發出的期票到期並不兌現,其後申請人失蹤。銀行戶口結存單顯示申請人的戶口實在沒有足夠的存款讓他的期票到期時可以兌現這些期票。兩張支票涉及的款項共95萬多元。

3. 受害人於是報警。警方發出通緝令。後來警方在一宗交通意外中,發現申請人,於是將他拘捕。

4.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在判刑理由書稱:

“被告人拿了別人的貨物以低價或同價賣出,套現一筆款項作爲自己的用途,這完全是有計劃行事的。”

5. 原審法官又認爲本案涉及的款額雖然不是太大,但也不能說是太少,他判申請人每罪須受監禁18個月。由於兩項罪名可以説是起於同一宗的交易,所以法官判兩項罪名的刑期同期執行。

6. 申請人現在提出的上訴理由是他有80多萬元的貨物已歸還受害人,他稱他的樓宇已被釘契,而且他還患上末期癌症。

7. 政府律師方面指出,失去的貨物共有四個貨櫃,只有一個可找回,所以申請人所說的80多萬元貨物已歸還原主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8. 原審法官沒有説明他採納的刑期基準。他在申請人定罪後判刑18個月。 以本案的情節,本席不認爲18個月的刑期是明顯的過重。

9. 申請人稱他患末期癌症,是否屬實,有待醫生證明。不過法庭沒有他曾聲稱患癌症的記錄。即使他有病,懲教署也能為他提供所需的治療。申請人亦對本席說他在瑪麗醫院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所以本席看不到有甚麼情況需要特別考慮給予申請人上訴減刑許可。不過,如果他的病情到達嚴重的階段,他是有權向特首提出要求特赦的呈請,請求減刑。他是否會這樣做是由他自己來決定。

10.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