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偉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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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02/2002
CACC50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50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2年第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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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申請人 | 盧偉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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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
聆訊日期: 2003年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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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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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訢許可申請人慮偉諾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第1項涉及的毒品是0.02克甲基苯丙胺;第2項涉及的毒品是0.72克甲基苯丙胺;第3項涉及的毒品是4.81克甲基苯丙胺。3項罪名涉及的毒品總重是5.5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稱「冰」。
2. 申請人是在10天內將3項罪名涉及的毒品分別在不同的日子和地方賣給一名臥底探員。
3. 就第1和第2項罪名,原審法官採納3年為刑期基準,扣減三分之一後,每罪判刑2年,分期執行。
4. 就第3項罪名,原審法官採納41/2年為刑期基準,扣減三分之一後,判刑3年,其中1年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三項罪名的總刑期因此是6年。
5. 申請人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理由是刑期太重。
6. 原審法官判刑時稱申請人有13次犯案紀錄,並且承認他將毒品賣給他人,所以他以6年為三項罪名的總刑期上限。
7. 答辯人代表李大律師稱申請人在短時間內多次直接販賣毒品與他人,顯示他是一個慣犯,而根據R v Tong Hoi-fung [1988] 1 HKLR 610 一案,在此情況下,法庭可判處比干犯單一項罪行較重的刑罰。
8. 本庭認為,正如本庭在剛判處的陳羨琪CACC445/2002一案所指出,根據R v Wong To [2001] 4 HKC 499一案,在多項發生在不同時間地點但性質相同的毒品控罪的情形下,最適當的處理方法就是按照所有控罪涉及的毒品的總重量來決定刑期,以整體刑期反映所有罪行的嚴重性。而不是按照個別控罪涉及的毒品數量而定。
9. 在本案,三罪涉及的「冰」共重5.55克。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一案有關販運毒品「冰」罪名的判刑指引,5.55克「冰」的判刑基準是在3至7年之間。因此即使法官採納最高的7年,認罪後的判刑不會多於4年8個月。申請人認罪後,三項罪名的6年的刑期,等於法官採納的刑期基準是9年。即使他有實際的賣毒行動和一連串的犯罪紀錄,9年刑期也是明顯過重。
10. 本庭接納申請,將本聆訊當作上訴聆訊,本庭接納上訴,將刑期減為41/2年。為了達致減刑至4 1/2年,原判的第1及第2項的刑期2年分期執行維持不變,但第3項控罪的3年刑期其中2 1/2年改為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 1/2年。
| (梁紹中) | (楊振權) | (湯寶臣) |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李運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