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呂振世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C10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鵬
  • CACC10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天褔
  • CACC10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文迪
  • CACC113/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煥平
  • CACC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雪珍另二人
  • CACC13/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永強
  • CACC139/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偉明
  • CACC15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邵日享
  • CACC15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志雄
  • CACC160/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文琛琪
  • CACC16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惠紅
  • CACC170/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維芯
  • CACC174/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蓮弟(女性)
  • CACC182/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徐炳華
  • CACC18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 CACC19/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偉豪
  • CACC1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國文
  • CACC19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家權
  • CACC195/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勇
  • CACC202/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LKM
16792-CH-2003-0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呂振世

HTML content

HCMA001023/2002

HCMA 102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023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22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

呂振世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2月26日

裁判日期:2003年2月2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前言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被判罸款1,000元,停牌6個月。上訴人就罪名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 在案法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雙層巴士在干諾道西向東行駛。他在最右線,時速25公哩。他駛近中景街交界處時交通燈是綠色。上訴人駕駛一輛的士「衝紅燈」,突然從干諾道西相反方向右轉入中景街。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剎車向左急轉,仍未能避免相撞。上訴人的的士於撞後打了180°轉,然後與右線的一輛的士相撞。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3. 上訴人今天上訴,根本沒有提出任何理據。他只是重覆他先前在裁判官面前所講的版本,即是說當時他並沒有「衝紅燈」。裁判官是事實裁斷者。他聽取了控方證人在證人台上所作的證供,及受盤問之證供;他亦聽取了被告人在證人台的證供。裁判官需要作出裁定,到底事實是甚麼。他最後作出事實裁定,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講法。他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巴士司機)的講法。即是指當時上訴人是「衝紅燈」,在巴士面前橫過,引致這宗交通意外,因而判上訴人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裁判官作出事實的裁斷,上訴庭是不應該輕易推翻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的。現時上訴人仍然未能顯示裁判官作事實裁斷時,有犯了任何法律上的原則或其他犯錯的地方 例如說事實的裁斷並沒有證供去支持等等。由於上訴人根本不能顯示裁判官有犯錯,亦不能顯示定罪是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所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詩韻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