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卓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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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38/2002
HCMA 123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23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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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被告人 | 李卓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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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3月18日
裁判日期: 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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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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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監禁六個月。上訴人就罪名及刑期不服上訴,要求
2. 上訴人在2002年9月8日在荃灣一所餐廳內借用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提電話。他向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將電話借了給友人,而其友人沒有將電話歸還。控方第一證人於兩日後向他追討時,上訴人稱他找到該友人,但祇能取回智能咭(即SIM card),取不到電話。事後控方第一證人與她的丈夫要求上訴人作出賠償,但不果,在2002年10月他們向警方報案。最後將上訴人拘捕。
3. 上訴人自己作證時聲稱他沒有意圖偷竊該電話。他將電話借了給友人,最後祇能取回SIM card。由於控方第一證人的丈夫要求更加昂貴的賠償,他才拒絕賠償。
4. 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偷竊罪罪名成立。
就
5. 上訴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
6. 裁判官經考慮過所有證供,並小心觀察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的
7. 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即他祇是把電話借出去,沒有意圖偷竊該電話)這點,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
8. 裁判官亦就
9. 裁判官就他接納的證供,作出唯一
10. 本席在此一提,上訴人今天在本席面前曾經指稱當時他的朋友將控方第一證人手提電話內的SIM card取出,將他自己手機的SIM card放入該手機內才使用。這個說法跟他在裁判法院當時的證供是不同的。根據裁判法院的證供,他聲稱於事發兩天後,當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追討手機時,他才表示找到朋友並取回SIM card。若當時他的朋友真的已經取出SIM card並取走電話一去不回,他沒有理由兩天後才告知控方第一證人他祇取回SIM card。無論如何,本席根本不會考慮上訴人在今天上訴中所提這個不同之版本。
11. 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
就判刑
12. 陳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據指在考慮到這件案件之一切有關情況,包括:
(1) 案件的性質;及
(2) 上訴人
過去的犯罪紀錄 ,
原審裁判官判罰上訴人之6個月刑期是犯了原則上的錯誤及/或
13. 陳大律師
14. 他指根據本案
15. 他在
(1) HKSAR V. LAM Kwai Wa, HCMA 1078/2002
(2) HKSAR v. TANG Wing Cheung, CACC 146/2002
(3) HKSAR v. CHAN Lai Ping, HCMA 194/2001
答辯人的回應
16. 答辯人代表李大律師指在本案在某程度上涉及「
17. 上訴人是
18. 裁判官亦注意到本案之特殊性質 即盜竊手提電話的情況猖獗,因此,裁判官原則上是有責任判處
19. 再者上訴人有九次犯罪紀錄,其中六次為盜竊,一次
20. 今次的罪行發生於2002年9月8日,即是說上訴人在被釋放之後短時間內再次干犯相同的 (盜竊)罪行。
21. 答辯人指出基於上訴人的前科,上訴人毫無疑問是一名「慣犯」(見上訴庭先例HKSAR v. CHAN Pui-chi [1999] 2 HKLRD 830),法庭在判刑時必須對上訴人判處
22. 李大律師亦指稱假若裁判官實際上是以五個月為基本
23. 綜觀本案的獨特
24. 裁判官的
「上訴人23歲,已婚,太太正在懷孕期。
上訴人有9次犯罪紀錄,其中7次類同,最後犯事為2001年8月20日因“
管有危險藥物 ”被判監禁6個月。上訴人曾接受過3次戒毒所的輔導,始終未能成功。本席認為戒毒所對上訴人無助,因此不索取戒毒所報告。在現今社會盜竊手提電話的情況猖獗。
基於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全無悔意,沒有量刑折扣,6個月監禁是為合適。」
25. 首先,在本案裁判官確沒有道出基本
26. 若裁判官將基本
27. 本席認為不應向裁判官作出
28. 在本案中,上訴人向一位相識的人(控方第一證人)以「借用電話」為藉口將手提電話偷去。雖然本席不認同李大律師所指:上訴人有「
29. 本席認為在考慮了所有有關
30. 本席認為在考慮了上述各因素後,適當的判刑應是五個月的監禁。
31. 表面看來,五個月監禁與六個月監禁分別不是太大,上訴庭或不應作出干預;但考慮到以四個月作為基本
32. 雖然上訴人有前科,但情況不致於差至要以百分之五十的幅度來大大加重判刑起點。由此角度來看,裁判官的判刑確是犯了原則上的錯誤。故此
| (張慧玲)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 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嘉信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