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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羅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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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76-CH-2002-03-1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羅明珠

HTML content

HCMA000157/2002

HCMA15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5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47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羅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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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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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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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很明白上訴人的處境,同時相信香港市民都同情上訴人的處境,但有一點,上訴人要了解,內地的同胞一樣要了解,香港是一個細小的地方,不可以容納太多人,以及現在香港經濟低迷,很多香港居民,大家都是中國人,都找不到工作,通常和你一樣環境的人都有很多,所以香港人不是沒有同情心。有需要對內地的同胞入境作出嚴厲的限制,否則香港的生活環境就會越來越差,所以在這情況下要有法律控制及解决這個問題。上訴法庭對同類的案件亦作出不可以改變的指引,即在本案的情形,利用他人的身份證來香港取得工作,需要判處15個月刑期,除非有很強烈的人道立場,一般的法庭不可以更改這個刑期。本席相信有很多人都會同上訴人一樣,即類似環境有年幼的子女和年老的父母,這些不是減刑的強烈理由,法庭亦都對這些人有所判决,所以裁判官亦都經已考慮同樣的因素,裁判官亦都考慮到上訴人的背境,最後他覺得愛莫能助,所以判處上訴人15個月刑期。

2. 處於該環境之下,本席不可以將上訴人的刑期減低,根據法律本席下令維持原判。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曾若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