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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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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8694-CH-2002-05-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浩偉

HTML content

HCMA000177A/2002

HCMA17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7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288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

陳浩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4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24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本席在2002月5月10日駁回陳浩偉的上訴。陳浩偉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並被判罰$2,500及賠償事主$130。

2. 案情在本庭的判案書已經有足夠的敍述,所以亦不需要重覆。現在申請人陳浩偉向本庭提出申請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的動議通知書列了四點理由:

(1) 原告人與被告人由始至終沒有正面接觸。

(2) 沒有真正目擊證據,警方祇是事後根據原告人口述才採取行動。

(3) 當捕獲被告時,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屬原告人攤檔的物品。

(4) 原告人與被告人由始至終沒有正面接觸,捕獲時身上沒有贓物,因此警方在拘捕被告人時應帶他去與原告人接觸、查詢或解釋彼此誤會原因,而不是一意孤行地分開原告人與被告人進行檢控。

以上是上訴人今天申請的理由。

3. 本庭亦解釋了有關盜竊的法律理據給上訴人聽,當他拿取物主的物件時,他是有意圖將該物件佔為己有。就算他拿取之後,覺得危險或者知道有人觀察到他,所以他將該物品拋在地上或者放在附近的地方,亦可構成盜竊罪。至於上訴人申請許可向終審庭上訴,是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進行。第32條條例如下:

「(1) 除非終審法院已給予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受理有關上訴。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3) 凡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拒絕按第(2)款所述予以證明,則終審法院可給予證明,並給予上訴許可。

(4) 終審法院在根據第(1)款給予許可時,可就上訴的進行對任何一方附加時限規定,並且可應某方的申請或自行更改該時限規定。」

4. 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的規定,所以拒絕其申請。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及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28695-CH-2002-05-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浩偉

HTML content

HCMA000177/2002

HCMA17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7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288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陳浩偉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0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陳浩偉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裁判官判他罰款$2,500及向事主賠償$130。上訴人不服定罪判決,提出上訴。

2. 案情很簡單,事主即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70歲的老婦人,她在中環德輔中267至275號有一檔名叫漢記報攤,根據她的證供,在2001年11月13日,下午約5時,她剛剛在她的報攤低頭將雜誌收入櫃內。她見一個黑影經過。她抬頭查看,發現報攤上的現金沒有失去,但她發現在報攤上的幾本馬簿不見了。後經證實為兩本老溫馬簿,一本大勝馬簿及三本幸運馬簿,總共6本。

3. 該位老太太很不高興,因為馬簿都有人偷,她見到左邊不遠處有一名男子退後數步,將幾本馬簿丟下隔隣的茶壼檔上。之後,那人向她左方離開。本來該名老太太都不打算追究那幾本馬簿。但後來有幾名男子(後知便衣警員)問她發生甚麼事,她亦告訴他們。最後,他們帶了之前丟下馬簿的男子回來,該名男子即本案上訴人。

4. 第二名控方證人是便衣探員,當時他和同事沿着德輔道中向東行,行近該位老太太的報攤。他見有一名男子從該報攤取了數本馬簿但沒有付款,向他的方向行去。他聽見該名老太太埋怨竟然有人偷去她的馬簿,之後,那男子將那些馬簿丟在報攤隔隣的茶壼檔上。該名探員將那名男子(即上訴人)截停,然後表露身份,將上訴人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一時貪心。警員同意截停該男子時,那男子手上有一張$100紙幣。

5. 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在事發時沿着德輔道中向西行到老太太的報攤。當時,他手持一張$100紙幣。他取了攤上的馬簿來看,他原本想買三本大勝馬簿,帶回內地給朋友。但他發現他取上來的馬簿只有一本大勝。所以他決定不買,並將那些馬簿放在隔隣茶壼檔上然後離開。他聲稱他被該名探員拘捕時,他沒有作出任何招認。

6. 在被盤問及他為何不將那些馬簿放回報攤。他解釋他因害怕老太太會駡他,所以只將馬簿放在隔隣茶壼檔上。裁判官聽完所有的證供,對證供作出評估。他認為當時上訴人拿馬簿時,上訴人有意不付款的,因為根據探員所述他是因一時貪心,雖然他當時有一張$100紙幣在其手上,裁判官認為他乘着老太太收檔時不留意,所以順手牽羊。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對於上訴人對本席所講都大致相同。當時該名老太太低頭找物件,及後發覺馬簿不合自己,所以丟到隔隣茶壼檔上,他認為整件事被警員屈。裁判官經過聆聽所有的證供,作出事實的裁決。

7. 本席認為無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裁判官都沒有犯錯,所以本席認為他的裁決正確,所以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