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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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02/2002
HCMA 20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0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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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訟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上訴人 | 陳群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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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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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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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於案發當日在香港新界大埔中心吉之島百貨公司女裝部盜竊了一條黑色運動短褲、一條黑色長褲及一條藍色牛仔褲,總值HK$637。
2. 案情簡單顯示,當時上訴人將上述3條褲放進她的背囊內便立即離開吉之島百貨公司,於店外被百貨公司職員截停及在背囊內尋回這3條褲。當時已報警,在警戒下上訴人承認所犯罪行,警方當時看見上訴人身上携有HK$393。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判入獄7日緩刑12個月及繳付罰款HK$800。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 代表上訴人的謝大律師陳詞說,今天上訴的理由只有一點,就是上訴人有不公平的感覺。因為被判之前,上訴人被警方通知會接受她守行為,不會留案底。但當上訴人於12月28日到裁判法院時,被通知控方會申請收回簽簿守行為令,之後上訴人離開法庭,當日沒有人通知她這事件還未了結。直至1月,上訴人被警方人員通知說會繼續控訴她。於1月12日當上訴人上法庭時,她認罪,被判罰款及緩刑。
4. 明顯地,裁判法官參考到最近案例HKSAR v DUONG DUC PHONG HCMA 284/2001一案中,上訴庭已經清楚說明這類案件很普遍,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於這類案件內必須判有阻嚇性的刑期。於上述案中,裁判法官當日判這位上訴人入獄6個月,這位上訴人在馬莎百貨公司盜竊了一件西裝褸。上訴庭法官說他不認為這刑期明顯過重,雖然那位上訴人是初犯。本席認為在這案件內,裁判法官的刑期不單止沒有明顯過重而是過輕。謝大律師亦正確地提出他不是投訴刑期過重或在原則上出錯,但因為他當事人有不公平的感覺,所以才上訴。但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不構成一個上訴理由。
5. 於12月28日,因上訴人當時沒有律師代表,最好的做法是由主控官應該解釋給上訴人聽,在這情況下她須要等候警方通知審訊日期。這是一個最適當的做法,不能因為沒有做到這一點,便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刑期。今天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與訟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黃耀光律師行延聘謝漢元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