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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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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30-CH-2002-05-1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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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02/2002

HCMA30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0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梁志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4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4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梁志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遵從交通標誌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450。由於他當時對定期罰款提出抗辯,所以經定罪後,被加倍罰款,即$900;另外裁判官亦判他需繳付堂費$600。上訴人對定罪的刑判不服,現提出上訴。

2. 一如裁判官所述,案情十分簡單。上訴人是私家車CU366的司機。案發當日他的車輛泊於砵甸乍街,而當時正值不准泊車的時段(即上午7時至下午7時),這點並無爭議,唯一具爭議之處在於是否上訴人本人選擇泊於該處抑或如他所述因為當時交通擠塞、前路受阻以致他不能繼續行駛。這點與當時在該處執行交通任務的警員所述有所出入,警員指出當時並非因為交通擠塞,只不過是上訴人故意將車輛停在該處。 在這方面,裁判官作出了事實的裁決。

3. 對於裁判官的裁決,本庭在一般情況下亦不會作出干預,唯一一點可以支持上訴人的上訴是原審裁判官當時並沒有在其判詞中作出法律上的指引,因為在審訊時,主控官曾在他結案時告知裁判官謂上訴人並無交通定罪的記錄。上訴人聲稱已有38年駕駛經驗,亦沒有犯過嚴重的交通條例。

4. 本庭很感激張維新律政司署副首席政府律師所提出的案例,並在他的陳詞大綱中公正不阿地指出既然控方在結案前承認上訴人過去並無交通犯罪記錄,裁判官應該考慮這點而作出正當的法律指引。

5. 根據鄧兆文訴香港特別行政區(譯音)[1998] 1 HKLRD 350,雖然這個指引並非絕對,不過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以本案來說,在一對一的情況下,如果裁判官在這方面作出考慮,可能會影響他對警員和上訴人所作的口供的可信程度有不同的看法,使他找到一個合理的疑點,可惜裁判官沒有考慮這個因素。

6. 本庭亦參考過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仲興(譯音),HCMA879/2001,該案由杜麗冰法官在本庭作出決定。杜法官亦認為在相同情況下,原審裁判法官是應該先考慮這點,才對控方證人證供的份量和可信性給予相應的比重。

7. 因此,本席批准上訴,將定罪和罰款命令擱置。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