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施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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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36/2002
HCMA33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3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6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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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被告人 | 施麗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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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4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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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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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
(1)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及
(2) 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1)(a)條。
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被判處入獄12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則被判處入獄兩個月,一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合共1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裁決,現提出上訴。
2. 上訴人向本庭指出,12個月的刑期基本上是沒有錯誤的,但她的求情原因是他要照顧丈夫及6個月大的兒子,而她的兒子現時與她在監房一起生活,兒子腸胃時常不適亦有皮膚病,這對她的兒子是不好的。
3. 裁判官經過詳細考慮上訴人的求情原因後,已經從輕發落,因為一般就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為15個月,裁判官只判處上訴人12個月的刑期。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官亦將其中一個月的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所以裁判官對上訴人所犯的兩項控罪已作出寬大處理。他的判刑並沒有可以受到批評的地方,符合上訴庭對於同類案件所作出的指引。上訴人所提出的求情原因亦不能被視為有強烈人道理由,所以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王見秋)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