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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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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17956-CH-2002-09-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路

HTML content

HCMA000454A/2002

HCMA45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5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14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

郭路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阮雲道法官

聆訊日期:2002年9月3日

裁決日期:2002年9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於2001年8月7日上午9時48分,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近彩暉花園,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編號HJ7896的公共雙層巴士,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刑罰,現提出上訴。

2. 上訴人所干犯的危險駕駛屬極嚴重事件,因為事發時他所衝過的紅燈是賴以管制行人過路處的,當時一名10歲男童看到該處亮起綠燈,於是橫過馬路,被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撞倒。幸好該名男童的傷勢不太嚴重,留院觀察兩天後便出院。

3. 在原審時,裁判官錯誤地引用了《道路交通條例》第37(1)(a)條判處第4級罰款,其實應引用第37(1)(b)條判處以第3級;差別在於第4級是$25,000而第3級則是$10,000。最後,裁判官判處$6,000罰款,本席認為並非明顯地過重。

4. 至於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停牌12個月,本席考慮到雖然上訴人持有駕駛執照己達26年之久,這還是他第一次干犯交通過失。雖然本案屬嚴重交通事件,幸好該名男童只受輕傷。本席亦考慮到上訴人是其家中的經濟支柱,他有三名兒子,其中兩人就讀中學,一個在讀大學。他在九鐵任職司機已6年,由於這次交通意外,上訴人亦失掉了工作。在這經濟低迷的環境下,上訴人丟了工作和被停牌,不能尋找最適合他的工作來維持家計,對他來說是極大的損失。

5. 本席相信上訴人對干犯本案已知錯及感到後悔,希望他以後駕駛時不要再漠視交通指示及標誌。

6. 經考慮上述因素,本席批准上訴得直,將上訴人的停牌期限減為6個月。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何和禮律師行委派霍顯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29753-CH-2002-06-0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路

HTML content

HCMA000454/2002

HCMA 45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5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40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

郭路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6月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6月7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主要是依賴兩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10歲小童,他在當日早上9時45分,於肇事地點正在橫過馬路,當時第一控方證人與其孿生弟弟和一名朋友在一起。該10歲小童供稱他當時是沒有留意實際交通情況,不久,他看見綠色行人過路燈亮起,他便踏出腳步,在他剛踏出了一步時就遭一些東西撞倒。之後,他就失去了知覺。

3. 第二控方證人是一位坐在上訴人所駕駛之巴士上層左面第五行靠窗座位的乘客。當時他很清楚看見左邊和前面窗外的事物,巴士前面沒有任何車輛,從遠處他看見數名兒童,其中包括控方第一證人。在巴士距離停車線10米左右,黃色交通燈號亮着,當時巴士沒有減速,亦沒有停下,仍以每小時30-40公里的車速行駛。該證人說當巴士距離停車線4米左右,交通燈號轉為紅色,但巴士依然沒有減速,亦沒有停下。接着,他聽到砰的一聲,及聽到一名婦人大聲喊叫,巴士才立刻停下,他下車後發現控方第一證人被撞倒。

4. 第三證人是一名交通警員。於事發後,他在醫院見過控方第一證人,他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哭着說他甚麼都忘記了。

5. 雙方同意該案情提及當時在肇事現場的環境及關於拍攝相片的情形,而另外,控方亦有將相片及比例圖作為逞堂。

6. 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但雙方在事實上同意上訴人是該肇事巴士的司機,他有25年駕駛經驗,沒有任何交通或刑事定罪紀錄。其後,裁判法官聽取了各方面的陳詞後,便作出裁斷。

7. 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裏,他有留意控方證人是否一名可信的證人,裁判官提及到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聲稱,他當時是在綠色行人過路燈亮起時,才踏出腳步。裁判法官亦有留意該名小童在醫院時,曾向警員哭著說他忘記所發生的事情。

8. 裁判法官要在該案件的事實上作出裁斷,很明顯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後,認為第一證人及第二控方證人均可信及可靠。無可否認,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獨立證人,當時他確是靠著巴士窗邊而坐,亦沒有其他車輛在該巴士前面阻礙他的視綫,所以很明顯控方第二證人的視綫沒有受到任何阻礙。

9. 今天,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方面,定上訴人入罪是不穩妥,因裁判法官沒有正式去分析當時第一控方證人是否在肇事現場玩耍,及控方沒有傳召其他兩名小童上庭作供。但裁判法官有指出控方是有足夠的證據指證上訴人。控方為何不傳召其他兩名小童,本席認為在該上訴過程中並不重要,因為第一控方證人稱聲他很清楚看到綠燈。而第二件事,控方有一名獨立證人,而該名獨立證人是一名成年人,他當時是坐在巴士上層,他的視綫亦沒有受到阻礙,基於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過整體證據後,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得以證明上訴人是危險駕駛。

10. 在上訴方面,本席要提出一點,關於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他是絕對有酌情權的。上訴不是重審,而上訴庭不可以代替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因為裁判法官在審訊時是有機會看到各證人所給的口供,所以裁判法官最適合裁斷信納那位證人的人。

11. 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他於事實上的裁斷,並沒有出錯,而他是有足夠理由去相信控方證人,故本席認為該定罪,是沒有不穩妥之處。所以,今天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何和禮律師行轉聘霍顯輝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