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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永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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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6-CH-2002-08-0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永銓

HTML content

HCMA000490/2002

HCMA49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49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411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

曾永銓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6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2002年4月2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六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紀錄內促致記項的控罪。裁判官判上訴人每項控罪入獄14個月,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4個月。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 本席在考慮過羅大律師及沈大律師提出的四件有關案例,即HKSAR v. Cho Kwun Wah [1998] 2 HKC 738; HKSAR v. Wong Kam Sang, HCMA1156/1999, HKSAR v. Tsang Shu Chung, HCMA1303/2001和 HKSAR v. Ma Kim Hung, CACC33/2002並考慮到本案所涉金額祇是5,131元後,本席認為裁判官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實在過高,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扣除上訴人的認罪減免,應為監禁8個月。

3. 本席亦考慮到上訴人以17個月分期付款方式償還5,131元,及本案被延誤大約23個月(由1999年12月14日社會服利署發現罪行開始至2001年11月12日上訴人被警方拘捕),期間上訴人亦有供還款項。故 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將8個月刑期減為監禁5個月。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沈仲平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羅沛然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