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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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39/2002
HCMA53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53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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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陳鈺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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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2年8月27日
裁決日期:20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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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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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的罪名,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罸款$500。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 審訊中,裁判官聽取過雙方面的證供,又有機會觀察過兩方面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最後,裁判官的結論是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接受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雖然並沒有提出特別理由,但她卻列出九項關於上訴人在證人台上所說的話,跟着便說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再者,她說上訴人對事實的經過有所隱瞞,沒有將事實完全講出來。
3. 李大律師第一個上訴理由是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時,並沒有充份地指出不相信上訴人證供的基礎及具體內容。本席認為因為裁判官已列舉出九項上訴人的證供中最重要的內容,顯示出裁判官在未否決上訴人的證供前,曾經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
4. 至於李大律師的第二個上訴理由是裁判官沒有或充份地考慮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打鬥的行為。裁判官的結論是她相信及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聲稱,當上訴人受到控方第一證人責駡時,上訴人用她的手向控方第一證人打過去,並碰到他的臉,這是第一個動作。而第二個動作是,控方第一證人跟着打了上訴人的嘴巴一拳,令上訴人的嘴角流血。跟着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稱,上訴人立即用雙掌左右拍打控方第一證人。本席認為這個行為足以構成「在公眾地方打鬥」這個罪行。
5. 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之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除非對於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疑問,否則上訴法院不應該干預原審裁判官對事實之裁斷。
6. 本席認為證據中沒有令本席對這個問題產生任何疑問,所以駁回上訴。
| (阮雲道)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任何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謝偉俊律師行委派李樹培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