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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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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8-CH-2002-1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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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10/2002

HCMA 71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1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567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吳文輝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10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受感化十二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案情很簡單。一隊警員於2002年3月8日,早上大約一時四十五分在尖沙咀一間的士高內進行查牌。一名警員在他所給的口供說他在上訴人身上搜獲一包毒品,含有0.13克粉末,內含有0.10克氯氨酮,5毫克甲基苯,共1安小包。

3. 於審訊時,警員50472上證人台作供,他敍述當晚所發生的事情及他怎樣在上訴人身上搜獲該包毒品。上訴人沒有選擇作供,只傳召一名廖俊華的證人為他作證。當時這位廖先生也是在現場,他說沒有看到這位警員在上訴人身上搜出任何毒品。裁判官最後裁定上訴人對控罪的罪名成立。

4. 今天,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是在裁決理由書內的第22段所說的:“辯方無爭議呈堂證物,是警員聲稱於行動中在上訴人搜到的毒物、毒品,爭議點是毒物是否真的從上訴人身上搜獲”。可能,這句話的意思有點不妥,亦可以明白到真正爭抝的要點是因為那包毒品是在上訴人身上搜獲,假若閱讀過整份裁斷理由書就可以清楚明白。至於其他對上訴人的指控,關於拍照、洗手間、那毒品是否在現場丟掉等等,裁判官已作出了詳細的考慮,而且也是事實上的裁決。聽取證供之後,裁判官作出事實裁決,這是他的職責範圍,而本席亦看不到他在這方面犯上任何的錯誤,所以上訴被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