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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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14/2002
HCMA 71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14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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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吳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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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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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吳龍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控罪;一項非法進入香港而在無入境處處長許可之下,非法留港。第一項控罪裁判官判處他入獄2個月;第二項控罪判處他入獄18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共20個月。
2.
3. 代表他的律師在裁判法院向法官求情,指他只是23歲、單身並且是移民,因為他最近沒有工作,所以來香港希望找工作。這幾點因素裁判官會詳細考慮。
4. 今天早上,上訴人呈交一份書面求情書予本庭。經過閱讀及考慮這份書面求情書後,他指他被懲教署職員襲擊,反而被誣告,法庭經審訊後,判他無罪。他為了取回公道,所以向警察科投訴,但沒有結果。所以他深深不憤,希望
5. 至於刑期方面,在女皇對蘇文京一案已清楚說明,若他日再犯同樣的罪行,即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正確的刑期應該是18個月而不是15個月。但若有其他同時干犯的罪行,例如偷竊,亦應該判處一個刑期。所以裁判官在考慮刑期時,判上訴人的總刑期20個月是非常適當,亦沒有在法律或事實上犯錯。因此,上訴沒有
| (王見秋)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
控方:由高級政府律師Ms Polly W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