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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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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7-CH-2002-11-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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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30/2002

HCMA 73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3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650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陳素蘭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1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HK$800.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本案是一件很簡單的交通案件。控方只是傳召一位警員作供,這一位警員是當時駕駛電單車之交通警員。於案發時正在當值,他駕駛警察電單車由沙瀝公路向西貢方向行駛,當時交通情況暢順,雖然下著微微雨,但視野良好。根據上訴人所述他的電單車在公路之左二線上行駛,但根據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之口供,他見到前面一輛私家車在右線行駛,後來這輛私家車在公路左三線切過雙白線至左二線,因此令到在左二線行駛中之另一輛電單車需要馬上剎掣減速,響安及轉軚至左面來閃避這輛私家車。這位警員馬上亮起紅藍燈,尾隨私家車,後來成功把這輛車截停及把司機的資料紀錄下來,並告訴司機會以傳票方式控告司機不小心駕駛。根據這位證人所說,私家車司機解釋因為有警員尾隨她,令她感到驚慌,錯過了應駛往之路口及希望控方證人給她多一次機會。

3. 上訴人上證人台作供。她否認在切線時越過左二線及左三線之間之延續白線,她亦說她切線時,路面只有一條不延續白線,而在切線時,她左面是一輛的士,那輛的士還禮讓她切線,最後上訴人指稱,她看到大老山隧道之支路,便切線到支路,她聲稱自己並沒有違規,但這位警員偏偏對她作出檢控。

4. 經過考慮雙方證供,裁判官接受這位警員之口供,而不接受上訴人之口供。根據他的裁決,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今早在陳詞中也是覆述她所認為事實經過之真相,但她在原審時,經已對這些事實作出很詳細之陳述,她亦說裁判官不給予機會她盤問這位警員。根據紀錄所顯示,原審時並沒有不公平的地方,本席亦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犯錯,他只是根據控方證人之口供來裁決事實。裁判官接受控方證人之口供而不接受上訴人之口供,這是他的職責,因為他經過聽取雙方口供後,以聽其言,觀其行而作出裁決,是事實之裁決,上訴法庭是不會干擾事實之裁決,與及本席亦看不到任何地方需要本庭干擾,所以判罪並沒有不安全及不穩妥之地方,因此,上訴被駁回。至於罰款HK$800.00,已是最低之罰款數目,並不是上訴庭有理由加以干涉。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