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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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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6-CH-2003-05-0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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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85/2002

HCMA78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及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8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39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黎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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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3年5月5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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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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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黎明偉先生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名成立。黎先生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上訴安排在去年10月29日在暫委法官王見秋席前聆訊。王法官聆訊後,撤銷了上訴人要求推翻定罪上訴,並維持定罪裁決。上訴人不服,申請要求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由本席頒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理由是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2. 上訴人今天提出的理由,不外乎是原審時,裁判法官沒有考慮本案的疑點和沒有運用疑點歸於被告這個法律原則,判他無罪。再者,他堅稱他患眼疾,以當時的情況,他是沒有可能像控方指稱的方式襲擊本案的受害人。他提出的案情疑點已經在裁判法院審訊時由裁判官正確處理。在上訴聆訊時王暫委法官亦詳細考慮過他提出的上訴理據和聲稱的疑點。有關眼疾的問題上訴人亦重覆在他原審及上訴時多次提出,並獲處理。以上都是只涉及本案的個別問題。

3. 本席認為他不能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說服本席此案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拒絕他的申請。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布偉倫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