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嚴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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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27A/2002
HCMA 82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82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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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嚴金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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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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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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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嚴金鐘於裁判法院經審判後,被裁定四項有關交通條例控罪,他不服上訴。上訴經由本庭裁定,裁判官判決正確並無犯錯,上訴人不服,現在要求向終審庭提出上訴。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有下述的說法:
「(1) 除非終審法院已給予上訴許可,否則不得受理有關上訴。
(2)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2.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而且對於解釋汽車的法例亦非常清楚正確。現在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理由是指控聆聽上訴的法官十條大罪,例如:壓迫傷殘電動輪車的人士、與警方合作倚靠娼妓非法利益獲判無罪、保護賣淫等等指控。該指控不但與本案無關,亦是充滿人身攻擊,並不構成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所以申請是亳無理由,是嚴重濫用司法程序,所以本庭拒絕他的申請。
| (王見秋)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林穎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嚴金鐘,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