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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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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8-CH-2002-10-3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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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42/2002

HCMA 942/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94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568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趙平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3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趙平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在車輛內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一個星期。他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 案情很簡單,上訴人是一名非法入境者。在這方面,他亦沒有爭議,這項控罪已經妥當處理。根據警員證供,於7月11日凌晨大約12時10分,兩名警員與其他警員乘搭警車巡邏至青山道公路,攸美段近燈柱附近的地盤入口,有數輛貨車或輕型貨車停泊在一旁。他們見到一輛輕型貨車GX3459旁有人影閃過,警員便上前調查,發覺了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當時上訴人戴上白色手套,手持一支螺絲批,在這輛輕型貨車GX3459車門匙膽房處撬匙膽。警員1736便上前截停上訴人,經查問後,知道上訴人早前曾經爬進另一輛貨車EU3219。車主事後確認EU3219的車窗被撬開及車廂內被搜掠,但沒有財物損失。GX3459的車主檢查後,並沒有發現任何損失。上訴人沒有給予口供,根據他指稱,他當時只是藏身於GX3459旁邊,卻沒有撬過這個車匙膽,亦沒有螺絲批,他只是探頭入已打開車窗的EU3219內,查看有沒有水及食物,但車內沒有水及食物,所以他沒有犯罪的意圖。當他被拘捕與接受警員的警誡後,他稱只想找尋麵飽及水。

3. 裁判官經已很詳細及小心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而得出的結論是他們是誠實可靠,裁定上訴人的控罪罪名成立。本庭看不見原審的時候有什麼錯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Mr Winston Chan,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