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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杜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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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3-CH-2004-0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杜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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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79/2003

HCMA 107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79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309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杜淵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10日

裁判日期:2004年2月1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並不複雜。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

3. 控方一共傳召了3位證人。主要的證人是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兩位警員。案發前,他們已在現場附近留意上訴人,認為上訴人神色可疑,所以開始注意上訴人的行動,他們跟縱上訴人到涉案電車站。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緊貼上訴人之左後方,控方第二證人則在上訴人的右邊。當一輛電車到站時,有十多人欲想登上電車,兩位控方證人尾隨上訴人,留意到上訴人緊貼着預備登車的控方第三證人,接着,上訴人用右手推控方第三證人之背,用左手拉開控方第三證人背上之背囊左邊袋之拉鍊,把右手伸入該袋內,取出手提電話。控方第一證人立刻表露他的身份,喝止上訴人不得動。但上訴人隨即把該手提電話拋在地上。控方第二證人在地上撿起手提電話,之後控方第一證拘捕上訴人。

4. 控方第三證人陳小姐稱當她上電車時,感覺到後面有人大力推她背上背囊之位置,但她不知是誰,她辨認出該手提電話是她的財物。她於事發前五分鐘已把手提電話放於她背囊的左邊袋內,並且拉緊了拉鍊,她不知為何該手提電話會跌在地上。

5. 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主要稱他從中國內地到港之目的是為「商務調查」,因為他想開設酒樓。他準備登上電車往北角觀察「人嘅流量多唔多」。他於登電車時,不知何故突然被人抱起,之後被搜身、搜查他的手袋及被人以手銬鎖上。他否認曾推過控方第三證人,亦否認有拉開過控方第三證人背囊之拉鍊及曾經拿走控方第三證人的手提電話。

6. 裁判法官評估證供時,他有適當地提醒自己上訴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但當他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認為兩位控方證人在現場觀察上訴人所作所為是準確的。因此,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地指證上訴人。至於上訴人的口供,裁判法官的裁斷是他認為上訴人不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7.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提出幾點上訴理由。他投訴裁判法官有偏見,因為他不應該相信控方證人。他亦提出在手提電話找不出任何指模,因他已在警局內已套取指模,他認為控方第三證人的口供可幫助他。

8. 關於裁判法官有偏見方面,裁判法官一定在他的職責上要作出一個裁定他是相信那一位證人,這是裁判法官的權利。至於控方證人是否說謊,裁判法官已作考慮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至於沒有指模在電話處,控方的確沒有舉證關於指模方面,但裁判法官依賴控方證人的證供來入上訴人的罪。至於指模方面,在科學上當觸摸東西時,這並不一定會留下指模,這是視乎環境可否成功地套出他的指模,所以控方沒有依賴這方面。可能上訴人是第一次在香港犯事,他不清楚在警局內套取他的指模,並不是因為要鑑證他有沒有指模留在電話,這是每個人被帶回警局需經過的一個部驟。

9. 本席仔細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無論在程序上、法律上及證據上均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證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告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