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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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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0-CH-2003-05-1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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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85/2003

HCMA 18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8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487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葉蘇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14日

裁決日期: 2003年5月14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 案情方面,原審裁判官在書面理由內並沒有詳細透露,祇粗略提過是受害人在晨運時將其手提電話放在背包內,其後發覺背包被人拉開拉鍊,手提電話不翼而飛。亦因此,原審裁判官將上訴人的行為等同扒手,並以慣常之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加上沒有任何有效的求情理由,而將刑量維持於這個水平。

3. 在本席前,上訴人並不反對原審裁判官對本案的歸類。但聲稱知道有其他類似案件之被告人祇獲判刑6個月,所以判罰他12個月刑期並不公平。

4. 本席認為,鑑於上訴人已達四十九歲成熟之年,以往有10次犯罪紀錄,其中四次更涉及不誠實的行為,所以即時監禁實在是唯一合適本案之刑罰。

5. 刑量方面,正如剛才所說,12個月是同類案件的一般刑期,加上沒有有效之求情理由,所以絕不為過。至於其他犯人的刑期長短,影響的因素眾多,例如是情節、是否認罪等,不能輕易作出比較。換言之,上訴人之上訴是毫無理據的,應被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