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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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05/2003
HCMA20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0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STC 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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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張鳳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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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3年5月7日
裁決日期:20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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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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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鳳蘭女士在裁判法庭經覆核聆訊後,被裁定兩項處理應課稅物品罪名成立,分別被判14天和兩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涉案物品包括第一項控罪的800支和第二項控罪的90,000萬多支未完稅香煙。
2. 案發在去年12月18日,地點是在沙田頭路近燈柱編號EB3228,上訴人被海關人員截停後,在她身上搜獲第一項控罪的800支未完稅香煙和李屋村二號屋的鎖匙。海關人員在屋內搜查後,撿獲涉及第二項控罪的未完稅香煙。
3. 上訴人審訊時堅稱她是無辜的。
4. 裁判官在2月5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不成立,但經過覆核聆訊後,在2月19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刑時,裁判官下令另一宗案件的兩個月緩刑刑期,需立即執行,並與本案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服刑。
5. 控方主要證供來自三位海關關員。控方證人在庭上詳細描述了上訴人被截停和其後在屋內搜獲第二項控罪未完稅香煙的情況。上訴人被捕後海關一員向她錄取了一份警誡會面記錄,上訴人堅稱該供詞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取錄。裁判官經過考慮之後,裁定該記錄是自願的,並接納作為控方呈堂證物。
6. 上訴人選擇作證,她聲稱對兩項控罪的未完稅香煙全不知情。事發當日,她遇到一位男性朋友,他以50元作為報酬要求上訴人到李屋村二號屋內拿取一包物品,並要求她把物品交給另外一位朋友。上訴人依該男子吩咐,用該朋友交給她的鎖匙到李屋村開啟屋門,其後在屋內取去該包物品。她聲稱對屋內擺放有未完稅香煙的事情毫不知情,她亦沒有追問該男子託她交的物品是什麼。
7. 裁判官拒絕接受上訴人辯稱,裁定上訴人對未完稅香煙的事實是全部知情。裁判官列舉了數項理由,作為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據(見裁斷陳述書第15和16段)。
8. 本案有充分的證供和證據,支持裁判官定罪的裁決。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對於該等物品是未完稅香煙的事實全部知情,並作出處理該等香煙的行為。裁判官定罪基礎並無不安全或不穩當的地方。
9.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上訴人的上訴,並維持定罪的裁決。
| (彭鍵基)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