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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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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6-CH-2002-0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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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15/2003

HCMA 21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21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138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蘇天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22日

裁決日期: 2002年5月22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判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入獄16個月。

2. 上訴人同意的案情顯示,案發當日下午,警方於旺角亞皆老街一商埸進行反淫褻物品行動時,發現被告於一舖位內外向遊人兜售4級光碟,店內則有大量存貨,於是上前佯裝顧客,以100元向上訴人購得5張光碟,並於完成交易後把他拘捕。事後證實,光碟中的4張,出現男女性交、口交及肛交場面,當中男女性器官皆清楚可見。第5張則不知何故未能展示任何畫面。

3. 至於上訴人本身,他現時49歲,有10次刑事紀錄,其中4次與是次控罪相同。

4. 就今次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有以下理由:

「 此類案件,原訟庭已有清楚量刑指引:一般來說,量刑起點是12個月。本宗涉及的數量及其淫褻程度都不是最厲害的。但本案比較特殊的,是被告在2000年連續干犯四次同樣控罪而被判入獄16個月後,在短期內又再犯同類控罪。很明顯,以往的刑期對其未收到阻嚇的作用。

本席有見此等案件在北九龍法庭法律管轄地區內,是極之猖獗的罪行,而有關的商場其是罪案黑點而被告更在短時間內一犯再犯,決定以2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卻望藉此對被告及其後效者都能收阻嚇之效。

本席再考慮到被告個人提供的求情理由,認為當中並無值得特別寬大處理的理據,但由於被告認罪,所以將應處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即時執行。」

5. 相反,上訴人認為,這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甚或18個月,但24個月在可見的判例中則絕無僅有,就算剛就同類犯罪刑滿出獄後再犯者亦不致,明顯過於嚴苛。上訴人援引的判例是Yu Man Lung HCMA 704/99,Tang Kam Cheung [2000] 2 HKLRD 516 和陳國峯 HCMA 1057/02。

6. 某類型的犯罪活動猖獗,當事人是慣犯,無疑都是可將量刑基準點上調的因素。同樣確定的是,前一個因素確實在本案存在。至於上訴人是否慣犯,本席認為,上訴人雖於2000年有4次同類定罪,根據檔號甚至是不同時間犯下的,卻同於一天交法院懲處,而且每罪雖然都處入獄16個月,但同期執行,明顯是因應整體刑期的考慮而作出的判決,上訴人之前亦從未就同類犯罪被判刑。換言之,今次的干犯,是否屢究不改,可存在不同意見。若從較寬鬆的角度思考, 24個月的量刑基準,明顯過重,應下調至18個月,再因上訴人認罪而減至一年。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李全德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汪祖耀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