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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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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0-CH-2003-06-1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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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67/2003

HCMA46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6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76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唐濤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03年6月17日

裁決日期: 2003年6月17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1. 本案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以及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刑4個月和15個月,下令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案情透露警員在邊界執行巡邏任務時,追截後拘捕上訴人,並在其背囊中找到一把22cm長的生果刀,其後證實上訴人是非法入境者,上訴人在警誡之下,表示生果刀是用作自衞用途。

3.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判刑過重,他今日向本席提出他有女友在國內患重病,需要他照顧,而他本人現在也患了肝炎。

4. 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述,以上的理由並不足以構成可以減刑的人道立場理由。

5. 根據案例的量刑指引,非法入境罪在認罪後的判刑是15個月,裁判官就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完全符合指引。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有關的條例列明如果被告人年屆17歲,但不足25歲,需要判處不超過3年的判刑或者判入勞教中心,由此可見此罪行的嚴重性。裁判官已經清楚指出由於上訴人並非香港居民,所以不適合到勞教中心服刑。裁判官的起刑點6個月是正確的,並且因為上訴人承認控罪,所以予以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所以判監4個月。

6. 案例亦清楚列明若上訴人除非法入境罪之外,還被控其他控罪,其他控罪的刑期應該分期執行。

7. 裁判官在本案的判刑是恰當和正確的,本席下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