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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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14/2003
HCMA 51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1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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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被告人 | 蘇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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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1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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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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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被判16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
2. 本席聆訊後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3. 控方案情透露有關地點為輕鐵訓練中心,地方約有一千平方米,內有5個以貨櫃改建成的貨倉。於當晚零晨時分,上訴人發現在接近貨櫃約10多米處徘徊,有人將其截停,但上訴人與他人發生糾纏但最終都被制服。其後有警員到場,從他所攜帶的背包裡搜出兩把鉗,一把士巴拿及一對手套。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打算在那裡偷東西但被截獲,他還承認是以鉗撬毀訓練中心閘門的鎖而進入內。經檢查後,發覺沒有任何物品被盜。
上訴理據
4. 上訴人稱他主觀地感到裁判官對他有成見。他指裁判官以他以往的刑事記錄判刑對他不公平。他指他在干犯本案控罪後(即將鎖撬毀後)已回心轉意,但因心感不安,故明知會被監禁仍認罪。他想不到判刑會如此重,因此提出上訴。
答辯人回應
5. 答辯人代表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陳詞指上訴人確屢罰屢犯,目無法紀。法庭除了判處上訴人外,亦有職責保障社會。主任裁判官的判刑並無犯任何原則性的錯誤。她坦言16個月刑期是稍高,但絕非明顯過重。
量刑理由
6. 主任裁判官的量刑理由(上訴宗卷第14頁)如下:
「 在考慮量刑時,本席並不相信被告人被截停前己 [回心轉意],因為這點與他所同意的案情有矛盾之處。他同意當晚被警員警誡時,他承認他意圖在那裡偷東西但被截獲。被告人在求情時所指稱的 [回心轉意] 應發生在警員施行警誡之前,如他當時真有這想法,本席相信他在警誡時已道出來。由於矛盾很明顯,本席覺得沒有必要對這事作進一步探究,只不接納它罷了。
被告人並不是初犯者。根據其刑事紀錄,他過往有5次相同的紀錄。最近的3次都是涉及入屋犯法罪。就本案而言,他所進入的地方屬於一處私人的地方,亦有上鎖閘門禁止外人闖進。本席認為他撬毀閘門擅闖他人地方意圖偷竊,其行為與入屋犯法罪沒有多大分別。當然本席不會以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來判刑,但本席提及這點純粹想表達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從被告人的案底來看,本席認為他是一位積犯,被告人屢罰屢犯,不思悔改,很明顯以往的刑期未能起任何阻嚇作用。
本席想在此說清楚一點,就是本席提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並不是要因其過往的罪行重新判罰,他過往的罪行已得到應得的懲罰。只不過是他的犯罪行為已達至一個階段,對社會利益,法庭不得不判處一項真正具阻嚇性的刑罰。
基於本案的案情,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本席以20個月作為判刑起點;另就被告人屢罰屢犯的犯罪行為,本席將判刑起點提升至24個月,再給予被告人1/3的認罪扣減。因此,被告人須坐監16個月。」
裁定
7. 本席在參閱謄本及判刑理由書後,實看不出主任裁判官對上訴人有任何成見。基於上訴人指他已「回心轉意」,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讓當值律師考慮上訴人認罪是否正確。主任裁判官最後接納上訴人認罪。他不接納上訴人有「回心轉意」。他是在考慮案情後作出此決定。本席不能干擾。
8. 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非常詳盡。主任裁判官並無犯任何原則性的錯誤。他亦無如上訴人所言因其以往罪行重新判罰,本席亦同意王律師的意見:在本案主任裁判官的判刑是稍高,但絕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
| (張慧玲)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