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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戴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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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1-CH-2003-09-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戴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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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04/2003

HCMA 70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04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37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戴文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3年 9 月24 日

裁判日期: 2003年 9月24 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9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 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8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不服上訴,要求減刑。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刑期擱置,改判21/2個月監禁 。本席現將理據道出。

案情撮要

2. 案情顯示上訴人於2003年5月2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上海街438至444號同珍商業中心‘惠康超級市場’偷竊一支‘舒適’超凡加滑髮泡及一包‘特惠牌’神奇飲管,共值$35.40,而上述物品為惠康有限公司的財產。

上訴的理據

3. 上訴人代表葉劍明大律師提的上訴理由如下:

(1) 經考慮了以下之因素之後,加刑前之量刑起點應為三個月或以下:-

(a) 上訴人過往所干犯與盜竊有關之罪行時年紀乃14至18歲之間。

(b) 上訴人最後一次干犯與盜竊有關之罪行是1997年,已相隔6年多。被罰款$1,000。

(c) 本案上訴人承認控罪。

(d) 本案涉案有關之財物總值$35.40。

(e) 量刑起點應與現行罪行之嚴重性成正比。

(2) 因下述理由,經認罪後8個月之即時監禁乃明顯地過重之刑罰。

(a) 加刑之幅度必須合理及不應超過25%

(b) 上訴人應獲1/3扣減

4. 葉大律師引用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冕在Chan Pui-chi [1993] 3 HKC 848案件及麥明康暫委法官在HKSAR v. Lam Kwai-wa HCMA 1078/2002案中的判辭來支持他的論點。

5. 葉大律師考慮了上訴理由(一)所列的各項因素,加刑前之量刑起點應為三個月或以下。他援引案例HKSAR v. Chan Lai-ping, HCMA 194/2001。他指經認罪後8個月之即時監禁乃是明顯過重。

6. 葉大律師亦援引以下案例以支持加刑之幅度必須合理及不應超過25%這論點:

(i) 25%:HKSAR v. Lee Cheuk-fai HCMA 1238/2002(第29-30段)

(ii) 25%:HKSAR v. Lam Kwai-wa HCMA 1078/2002(第21-22段)

(iii) 25%:HKSAR v. Chan Sai-chiu [2000] 1 HKLRD 478

答辯人回應

7. 答辯人代表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的回應如下:-

上訴理由一

8. 何律師指Chan Pui-chi 案例只是闡明一個重要的原則:重覆犯罪者須用阻嚇性的刑罰來對付。

9. 至於Lam Kwai-wa 一案亦是重申同一個原則。在該案中,高院暫委法官麥明康認為加刑前之量刑起點應為3個月監禁,而加刑之幅度則是25%。

10. 在Chan Lai-ping一案中,裁判官採納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然後就上訴人的情況給予1個月的扣減,上訴人故被判2個月監禁。高院法官貝珊認為判刑沒問題,駁回上訴。

11. 何律師指本案有別於Lam Kwai-wa和Chan Lai-ping:在Lam Kwai-wa一案中,被盜取的只是兩包餅;而Chan Lai-ping一案的上訴人不但無業,且有輕微的神經狀況。

12. 何律師指加刑前之量刑起點不應低至3個月。

13. 何律師指在HKSAR v. Ng Kin-nam HCMA 340/2001一案中,高院法官高嘉樂認為9個月為適當的量刑起點。那麼算起上來,就算加刑之幅度是50%,加刑前之量刑起點也達至6個月。

14. 同樣,在HKSAR v. Leung Ka-long HCMA 250/2001一案中,高院暫委法官杜麗冰覺得9個月是適當的量刑起點。

上訴理由二

15. 何律師指經認罪後8個月之即時監禁雖然是偏高,但並非明顯地過重。

16. 因上訴人過往有4個類同的刑事案件紀錄(共13次涉及爆竊或盜竊的定罪),裁判官相信本案需判處較長的刑期才可收適當的阻嚇作用。

17. 基於上訴人認罪,他已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8. 何律師陳詞指加幅因應每宗案件的案情。要視乎一干因素,其中包括罪行的嚴重性和被告人持續再犯的程度。

裁定

19. 本席考慮葉大律師及何律師的陳詞後,同意葉大律師的陳詞及見解。上訴人不是一名前無案底的初犯者,裁判官在決定適當的判刑起點時絕對需要考慮Chan Pui-chi一案就「持續干犯者」或「積犯」可將起點調高此原則。

20. 在本案,裁判官考慮及引用Chan Pui-chi一案的原則是正確的。問題是裁判官以12個月為判刑起點實在是明顯過重。

21. 在考慮「加刑幅度」時,裁判官必須首先考慮罪行本身的嚴重性,繼而考慮犯罪者「屢罰屢犯」的程度。

22. 在本案,無可否認的是涉案的物品價值並不高($35.40)。在本案以即時監禁而言,未考慮「加刑幅度」前,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是恰當的。考慮了上訴人本身的犯案紀錄,本席認為加刑幅度不應超越25%。上訴人承認控罪,可得1/3刑期扣減。

2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8個月的刑期擱置,改判2 1/2月監禁。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劍明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