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膺青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C10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鵬
  • CACC10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天褔
  • CACC10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文迪
  • CACC113/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煥平
  • CACC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雪珍另二人
  • CACC13/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永強
  • CACC139/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偉明
  • CACC15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邵日享
  • CACC15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志雄
  • CACC160/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文琛琪
  • CACC16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惠紅
  • CACC170/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維芯
  • CACC174/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蓮弟(女性)
  • CACC182/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徐炳華
  • CACC18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 CACC19/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偉豪
  • CACC1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國文
  • CACC19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家權
  • CACC195/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勇
  • CACC202/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LKM
37467-CH-2003-1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膺青

HTML content

HCMA000706/2003

HCMA 70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0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859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吳膺青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4日

裁判日期:2003年11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理賣淫場所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判入獄9個月及罰款 $10,000.00。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並不複雜。兩名俗稱“放蛇”的警員到案發地點。當時上訴人在上址招呼該兩位警員及安排妓女。在上訴人被捕後及警誡下,他承認從去年12月開始在上址當管理,直至他被捕那天,他已管理該場所半年,日薪 $200.00。

3. 上訴人被判有罪後,上訴人的背境是他現年53歲,過往品格良好,裁判法官考慮吳子峰一案後,認為就該類案件6個月即時監禁為判刑起點是適當的。但他考慮到上訴人已在該場所工作半年,而該場所規模不小(共6個房間),所以裁判法官採納了9個月判刑起點,因此,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

4. 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之判刑是明顯過重。雖然裁判法官是適當地考慮該場所規模及上訴人在該場所工作多久,但這些考慮,應該在量刑時已考慮。而在這類案件,上訴人已經53歲,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今次是初犯,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增加該刑期至9個月,是不公平及明顯過重,因此,本席認為適當判刑起點應為6個月。因此,上訴得直,裁判法官之判刑被撤銷,上訴人被判入獄6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程雲峰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