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70-CH-2003-1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湯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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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11/2003
HCMA 71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1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9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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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被告人 | 湯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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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4日
裁判日期: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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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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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使用偽造身分證。第二項控罪是違反逗留條件。
2. 案情指案發當日,上訴人正在茶餐廳內洗碗。當被警員截查時,她出示其雙程證,而茶餐廳東主透露上訴人到他的餐廳找工作時,上訴人曾出示一張香港身份證。當被查問時,上訴人承認她用 $1,000元購買香港身分證,目的是在香港找工作。於是,裁判法官判了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15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但當裁判法官寫他的裁斷陳述書時,發覺他是用錯了指引,因為他當時參考了陳文武判刑指引,他察覺應判上訴人於第一項控罪入獄12個月,而不是15個月。
3. 本席同意這是一個適當的刑期,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刑期撤銷。上訴人被判第一項控罪12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關琅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林國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