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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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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8-CH-2003-1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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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56/2003

HCMA 75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5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01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人

周水保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周水保先生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2. 在本案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但上訴聆訊時,他沒有委任律師代表而進行自辯。

3. 周先生提出他的分析指,裁判法官不應該定他有罪,因為當時不是他襲擊他的前妻,而他當日只是前往他前妻的住所取回自己的物件,他同樣地向警務人員講述。本席亦向周先生解釋,當日周先生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所以裁判法官沒有周先生的口供作為考慮。但本席亦留意到當日代表周先生的律師的確有很多問題盤問過控方證人。

4. 在審訊期間,控方第一證人是上訴人的前妻。案發當日,上訴人前往她的住所,上訴人與第一控方證人因金錢上的問題發生了激烈的爭吵。在這時,上訴人打了第一控方證人左邊肩膊對下兩拳。第一控方證人指她在自衛情況下,拿出一枝地拖棒還擊。當時第二控方證人,即上訴人與第一控方證人的兒子亦目睹上訴人襲擊第一控方證人的情況。

5. 本案的主要點在於事實方面的裁斷。本席已經看過原審裁判法官所提交的裁斷陳述書,該陳述書顯示裁判法官有小心分析過案中的主要點及各證人的口供,而最後接納了控方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亦很小心地對自己作出了必須的提醒,關於被告人所享有的權利及控方證人證供的可靠性。本席認為在程序上及法律上,原審裁判法官並沒有犯錯。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