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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袁侃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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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0-CH-2004-11-1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袁侃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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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5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5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2552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袁侃賢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11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在審訊時,控方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間超級市場經理,在事發當晚約9時45分,他看見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東張西望後,便取了一盒月餅放入袋內,當時上訴人背著一個斜孭袋。跟著,他看見上訴人沒有付任何款項,走出超級市場門口,上訴人出了門口後就跑,控方第一證人便尾隨著上訴人,看見上訴人跑入一條小徑後,便將該盒月餅掉下,隨即轉身停下來,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為何偷該東西,他沒有回答。此時,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亦追上,當時上訴人說:「你3個人捉住我做乜嘢?」。稍後,警員來到處理事件,控方第一證人亦檢回被掉下的月餅。

3.  在證據上顯示,當控方第一證人追著上訴人時,雙方相隔的距離有15至20尺。當時,上訴人一直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範圍內,因控方第一證人採用其他道路兜截上訴人,故有5秒時間內上訴人沒有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範圍內。

4.  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日到達事發現場之一名女警。經調查後,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說:「係我偷嘅,我很肚餓」。控方第二證人在審訊時,否認上訴人在當時曾有說過「係我偷」該句說話。

5.  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證供指,當晚他在餐廳內買了一杯汽水,約9時45分,上訴人手持著該杯汽水背著一個斜孭袋,進入該間超級市場,欲購買即食麵,在超級市場內逛了一段時間,因沒有特價,沒有購買即食麵,他曾拿起一盒月餅來看,但看後就放下,沒有購買。其後,上訴人離開超級市場。

6.  當離開超級市場時,防盜警鐘響起,上訴人沒有理會,便繼續以一般步行走出超級市場,當他轉入一條小徑時,發覺行錯路,便轉身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及他不知為何被控方第一證人捉著。當警員到場後,他只向警員說他很肚餓。

7.  上訴人給予口供後,裁判法官手上持有雙方同意之案情,因為當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雙方同意上訴人當時是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在警署內當上訴人被搜身時,身上有現金30元。在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所述的事情和發生的經過,他認為是不可以接納的。裁判法官亦曾考慮到是否有機會認錯人,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在追蹤偷月餅之人士途中,有5秒時間是曾經看不見該名人士,故裁判法官考慮是否有機會認錯人,但裁判法官考慮到該名證人是一直追著上訴人,而距離只有十多呎,故他最終認為沒有可能在這情況下認錯人。

8.  該案的特徵是控方第一證人在起初描述上訴人時,指上訴人的面貌酷似一名女性,而裁判法官在庭上可看到上訴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樣子的確看似女性,所以控方第一證人在描述予警員方人員聽時,裁判法官認為該描述實不出奇。因此,裁判法官考慮過全部案情後,認為控方已經在沒有合理之疑點之下,證實上訴人是當日盜竊該盒月餅之人士,故判上訴人入罪。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很簡單指出,他否認他當日有偷竊,因此,他不應被定罪。

9.  剛才,本席指出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有認錯人,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他已清楚地寫出已考慮到這問題的想法及途徑。最終,裁判法官認為不只控方證人沒有認錯人,裁判法官亦接納當上訴人被拘捕時,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當時因為肚餓而盜竊。

10.  因此,裁判法有足夠理由支持他的定罪,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定上訴人入罪時,是全完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11.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