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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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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4-CH-2004-12-0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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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5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5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4319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李波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2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8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而被判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案情指出,上訴人於2004年9月28日從深圳乘快艇偷渡來港。當天晚上在灣仔道被截停,裁判法官得悉上訴人是個積犯及過往有7次犯罪紀錄,而其中5次與本案性質類同,但裁判法官仍對上訴人十分寬容,只判他15個月監禁。

3.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陳詞稱他不是不服該刑罰,因為他認為裁判法官對他特別寬容,但上訴人陳詞稱,懇求本席更加寬容扣減他的刑期,待他早日返回內地繼續工作。上訴人可能不明白上訴的概念,本席只考慮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究竟是否有明顯過重的跡象,或上訴人自己有特殊的人道理由,可以令本席減刑。但上訴人所提及的理由,關於他想早日返回內地及父親的病情,這些已在裁判法官面前陳述過,再者這些不可構成一個人道理由。

4.  本席考慮了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認為15個月的監禁完全不是過重。因此,本席沒有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