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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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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3-CH-2004-1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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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6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6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261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陳素雯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25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一共傳召兩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曾女士,她的證供指她與上訴人互不相識,在2004年6月7日,因泊車問題與上訴人發生爭抝。在2004年6月9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指她駕車與丈夫到跑馬寶血小學接兒子下課,她下車到學校接她的兒子,而她的丈夫則留在車內。當她與兒子正準備等候橫過成和道與丈夫會合時,她看到上訴人獨自一人自對面的成和道行向她的方向,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朝著自己方向行,她當時已起戒心,當上訴人行到控方第一證人與她的兒子身前時,上訴人用手肘試圖襲擊她的兒子,控方第一證人即時以手擋開上訴人對她的兒子襲擊,但上訴人突然用右拳打向控方第一證人,並打中她的咀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受襲後,甚為驚慌便向她的丈夫求助。事後警員到現場作出調查後,便拘捕上訴人。

3.  警員在警誡上訴人時,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捉著自己的兒子,推向上訴人,上訴人指因害怕控方第一證人會襲擊她,所以她便擋開控方第一證人。

4.  控方第二證人為稍後到現場之警員。在這案件,最重要的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在兩位控方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因此,裁判法官要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及要分析證人的口供和上訴人在盤問證人時之問題及答案,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均已詳細寫明。裁判法官在考慮各方面後,最後信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5.  裁判法官除了考慮上訴人的盤問及陳詞,亦有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曾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曾被判入獄,緩刑1個月。故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要特別小心,最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

6.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聲稱從沒有與控方第一證人有任何身體接觸,只用其手袋來擋開控方第一證人。本席曾提及上訴人在警誡時,沒有提及過她與控方第一證人從沒有任何身體接觸,她只說因驚被襲擊,所以用手當開控方第一證人。

7.  關於醫療報告方面: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的咀唇受傷,上訴人稱在醫療報告中,控方第一證人是下唇受傷,而不是上唇受傷。但關於這點,當時她沒有將該份醫療報告呈堂,故本席不可以考慮這點,可能上訴人不明白上訴不是重審。

8.  本席需要參閱裁判法官的證據及證供,探求裁判法官在定罪時在法律上、事實或程序上是否有出錯。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作出一個事實裁斷,關於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可信及可靠,本席因沒有機會看到該名證人給予口供的情況,故本席不可輕易干預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除非在文件上,本席可看到裁判法官是有出錯。本席閱讀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考慮了證人和上訴人被盤問時的口供,最終裁判法官認為該名證人是可靠的。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那方面有出錯。

9.  因此,本席認為該定罪有足夠證據來支持,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