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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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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4-CH-2004-02-2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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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07/2004

HCMA 10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161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黃超然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2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4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事實方面,於案發當日上訴人向社會福利署尋求援助,由一位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接見他,當時上訴人要求社署多發一些罐頭食物給他,但該位主任看罷上訴人的檔案後,發覺社署已在前一天發放了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給予上訴人,所以拒絕了他的申請。當上訴人聽完了這番說話後,便用雙手掌摑了陳主任的頭3至4次,令致受害人的頭皮有觸痛及紅印。

3. 上訴人以往有13次刑事記錄,其中一次與本案相同。至於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現年39歲,未婚。於1998年開始因精神問題而依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即綜援)過活。

4. 裁判法官在判刑之前,取了背景及精神科醫生報告。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在報告上的解釋,指案發前一天他已領取了綜援而用於其他的開支,因他害怕食物不足夠,所以到社署求助,但處理該申請的主任拒絕他,因他當時沒有服藥及前一晚睡得不好,所以失控便襲擊了該位主任。

5. 裁判法官提取了兩份有關上訴人精神狀況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醫生均認為被告人患有混合性格精神錯亂(mixed personality disorder)及精神分裂症,兩名醫生稱上訴人只須接受門診跟進,毋須入院治療。

6. 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時,他認為最主要這案件是一個嚴案件,他有以下說法:

「本席考慮過整體案情,認為事件是嚴重的。公職人員正當地執行職務,應該受到尊重及保護,否則他們無法執行職務,便遑論單獨執行職務。如果法庭不正視問題,公眾利益會大受損害。」

裁判法官考慮了這方面後,認為因該案件的嚴重性及社署人員因處理或接見綜援及其他申請人而受到暴力對待的個案,有日益嚴重和愈來愈有猖獗的趨勢。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不能容許這種行為,故要作出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罰,所以才考慮判上訴人入獄。裁判法官認為要採取一個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是一個適當的刑罰。因上訴人認罪,所以減至4個月。

7. 上訴人作出自辯,認為過往他的生命中是一場悲劇,而他當日因睡眠不足及有很多不開心之事的原故才引致他當時失控。上訴人再次求請,他不會再做這愚蠢的事情,希望本席給予他一個機會減刑。

8. 至於上訴人的背景,裁判法官早在判刑時得悉,本席亦留意到感化官的報告中很詳細地寫出上訴人對感化官說過了他的背景。但最終上訴人的背景對於該案來說不能作出一個很大的影響,因為裁判法官要考慮到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罰。

9. 在上訴時,本席只可參看裁判法官究竟在刑罰處是否有明顯過重,抑或是有出錯。本席閱讀過裁判官的判刑書及判刑理據,認為裁判法官在他的理據上是完全沒有錯。至於刑罰是否明顯過重,本席認為這刑罰是重,但不是明顯過重,這給予香港市民一個適當的訊息,要專重香港各社會服務人員。

10. 故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這刑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