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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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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4-CH-2004-1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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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8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08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4年第7387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李德明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在案發當日上午6時15分,上訴人駕著一輛輕型巴士駛至案發現場時,撞倒一位橫過馬路的行人,當時,行人過路指示燈是亮著紅色。

3.  控方證人是一位途人,是一名職業司機,他當時正站在燈前等候橫過馬路,等了10秒後,他聽到在右方有汽車響號,他看見有一名男子在第二線馬路中央向他的方向急步走過來,該名男子走了3,4步,上訴人所駕駛的車輛駛至,距離該名男子的身旁2至3公尺。當時,控方證人看見該名男子舉手向上訴人示意,但最後被撞倒。控方證人不知道當時車輛的速度,亦聽不到煞車聲,只聽到該車輛有響號,證人亦不知道該名行人從那處開始橫過馬路。

4.  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一位稍後到現場的警員,他確認當時交通指揮燈是操作正常,及在交通燈號前的白線至剎車痕起點距離8公尺。

5.  在警誡下,上訴人稱當時他的車輛正沿著長沙灣第三線,車速大約40至50公里,當時交通燈亮著綠色,但駛至燈位附近看見一名行人突然從他的右方安全島前面向左邊衝出。

6.  各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裁判法官考慮了各證據後,接納上訴人當時是駕駛著輕型巴士在第三線行駛,而該段道路的限制時速是50公里,及指揮燈是亮著綠色的。但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車速不只40至50公里時速,極有可能性是超速。

7.  本席及兩位大律師均看不出有什麼證據可以支持裁判法官之推測,另一方面,完全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該名途人從那處走出,因此,本席同意兩位大律師的意見,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可以支持上訴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雖然這次意外導致該名途人喪生,但在審訊時,是要依賴證據來支持的,故本席看不出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上訴人是犯上該控罪。

8.  因此,該定罪存有疑點,本席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轉聘嚴永錚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