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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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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35-CH-2004-0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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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13/2004

HCMA 113/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360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黃偉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9日,2004年3月23日及2004年4月14日

裁判日期:2004年4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7月9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教導所,現上訴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 案情透露在案發當天,邱警員與其他同僚到達案發地點進行一項臥底行動,調查小販遭勒索的事情。邱警員假扮小販在哪裏擺賣,被告人站於兩名男子後面大聲以粗言說要打邱警員。跟着,一名男子又以粗言漫駡邱警員為何仍不離開。然後,那男子用手推警員,而另一名男子更自稱黑社會,被告人再之以粗言穢語喝罵邱警員,如他不離開就打他。在這時候,在附近埋伏的警務人員採取行動,將被告人及其他人一併拘捕。

3. 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考慮沒有證據顯示這次是黑社會勒索的行為,但被告人參予軀趕外來小販,其同黨亦以黑社會口吻來威嚇他人,在情節上而言是非常之嚴重。裁判法官因此考慮一個較長一點的訓練可幫上訴人重新做人。因此,判處教導所令。

4.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理由只說判刑過重。本席考慮過上訴人今次是第一次犯事,年紀只得16歲及裁判法官在量刑時亦沒有參考感化官報告去深切了解被告人的背景。因此,本席押後上訴聆訊,有待感化官的背景報告。

5. 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受到周遭的不良分子影響而最終犯這罪行。被告人在小學時,是一個品格良好的學生,而因受到不當的影響,讀至中一就輟學。本席閱讀過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後,就下令取一份感化官的報告,而感化官在調查被告人背景後,認為被告人合作及很有悔意,因此,感化官認為可以給被告人一次機會,接受18個月的感化但要附帶一些條件,即每晚十點後沒有徵詢感化官同意,不可以外出、被告人需要聽感化官的指示,關於工作或讀書方面及被告人需聽感化官的指示去參予Community Support Service Scheme或其他集團的活動。本席亦考慮被告人今次是認罪的。

6. 在考慮以上的情況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教導所是明顯過重的。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判入教導所的教導令被撤銷,上訴人被判8個月感化及以上的特別條件。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洪興芳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