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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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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0-CH-2004-1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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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5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5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2439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周志明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4年1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2月24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控罪。

2.  在聆訊時,裁判法官懷疑上訴人的精神狀態不適合接受審訊,再加上上訴人代表律師表示當時不可能向上訴人取得指示,因此,裁判法官將案件押後兩個星期,以便取得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裁判法院取得兩位精神科醫生之報告後,兩名醫生確認上訴人患上精神分裂症,他們均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上訴人應接受3個月的入院令。

3.  但上訴人當時不願意接受入院令,因此,控方傳召一名證人為18歲女學生,她的證供指在案發當日在一商場內,上訴人突然出現,並用其手肘撞向證人右胸,但當時商埸內不算擠擁。

4.  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證供指當時商場內因擠滿了人,這是純屬意外。裁判法官考慮了案情後,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之下,成功地指控上訴人觸犯了這項罪行。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病歷紀錄、個人之背景及兩位精神醫生之建議,故下令上訴人須接受3個月的入院令。

5.  在上訴時,鄭大律師被法律援助處委派作法庭之友。上訴人要求減刑,因他在院內沒有朋友、沒有眼鏡看不到電視及有一名年老母親需要照顧。本席得悉上訴人的母親現時獲得社會服務處人員協助。

6.  在聆訊時,鄭大律師剛剛收取一位李醫生於2004年12月23日之最新報告,李醫生認為上訴人依然需要接受院內治療。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自己之利益,應繼續接受院內治療,故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3個月之入院令沒有明顯過重,是一個適當之刑罰。

7.  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命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高李嚴律師行轉聘鄭從展大律師協助法庭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