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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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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43753-CH-2004-0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家福

HTML content

HCMA 15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5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53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鄭家福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1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今早作出一個動議,要求本席批准上訴終審法院。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本席聽了上訴聆訊後,駁回上訴。這定罪事實是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拿了一本書,在他離開超級市場時沒有付款,引致防盜警號響起。當上訴人被截停後帶回百佳超級市場經理室內,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上訴人才拿出這本書出來。

3.  這案件詳細已經在本席判案書內,本席現在不會再敍述出來。在上訴時,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亦提及裁判法官答應會看百佳超級市場的閉路電視的錄影帶,他投訴裁判法官在裁斷時沒有提及到。正如盧大律師在上訴聆訊時和今天申請動議聆訊時,都有提及在審訊時上訴人其實沒有否認他是拿了本書,亦沒有否認離開百佳超級市場是忘記了付款。在這方面如果翻看錄影帶,都是沒有幫助的,本席亦認同盧大律師所說。

4.  至於上訴終審法庭,已經在動議通知書內寫得好清楚,案件是要有關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

5.  但上訴申請人所給本席的理由都是關於事實方面的裁斷,在這情況下是不適合本席下令批准上訴,因此這申請是不批准的。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8915-CH-2004-03-2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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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58/2004

HCMA 15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5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53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鄭家福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25日

裁判日期:2004年3月2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當時被罰款2,500元。現上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 案件是關於店舖盜竊。控方第一證人為案發超級市場的店務員。他於事發當日大約上午十一時聽到超級市場近門口的防盜警號響起,當時上訴人與他的小童欲從這門口離開超級市場,這位證人於是上前問上訴人有沒有東西未曾付款,上訴人否認。在邀請下,上訴人帶同小童進入經理室。這位證人再查問上訴人究竟有沒有東西未付款,當時上訴人說沒有,但大約兩至三分鐘後,他卻從他的背後腰間位置拿出了控罪所指的書,這本書價值48元。接着,上訴人對他說,不要弄這麼多的事情,付錢就算了。後來超級市場因此事報了警。

3. 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時到現場調查的警務人員。當他拘捕被告人時,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的兒子將書放在他處,他當時是不知道。當控方第二證人查問站在被告人身旁的小童有沒有這樣做時,該小童搖頭。上訴人立即承認是他自己偷的,因為他喜歡看,一時貪心,所以偷了它。控方第二證人於是將上訴人、該書及其他人帶回警署。

4. 在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供詞指當天他帶同約5歲的兒子到該超級市場買書及糖果。他取了該書後就到另一貨架最低的一層替兒子拿取糖果。當他蹲下時,腰間腰包的扣子鬆脫了,因此他將書放在他的右後褲袋裏及將腰包扣好。他逗留在該超級市場約10分鐘帶兒子到收銀處支付糖果的價錢及離開。當時超級市場的防盜警號響起來,有位職員上前問上訴人有沒有東西未付款,他亦有問他的兒子,但他說沒有。突然間,上訴人想起剛才取了一本書,所以他將本書拿出來,多次向超級市場經理解釋他只是忘記了付款。當上訴人後來被第二控方證人拘捕後,他亦告訴該位證人他忘記付款,當時上訴人否認他在警誡及拘捕下作過任何招認。他亦否認他與控方第一證人有說過該番說話。

5. 在裁判法官評估證供時,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中肯的證人。他的證供毫不花巧及合乎情理。裁判法官認為該證人很坦白,該位證人首先說被告人於兩三分鐘後才拿書出來,其實在法庭上作出一個測試,原來該時間大約只是30秒。

6. 裁判法官認為在證人作出時間方面的估計往往不可以說是完全準確。最終裁判法官認為該事項不會影響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裁判法官亦信納第二控方證人的口供,裁判法官亦認為上訴人當時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交談時並沒有困難。雖然在法庭上訴人選擇用閩南話審訊,本席留意到今天上訴聆訊時,當上訴人作出陳詞時,他也曾嘗試用本地話陳詞,本席留意他的本地話並不難聽。

7. 裁判法官在處理上訴人證供時,認為上訴人多處證供不合理及不合邏輯。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已說出,本席在此不再重覆。裁判法官亦留意到該本書的體積不算少,當時,上訴人亦承認要捲起來才能放進後褲袋中,這樣的話他的身體一定會感覺到這書的存在。裁判法官認為如果他忘記付款,到警鐘響時,他應該會醒覺到還有一本書未曾付款。裁判法官認為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當超級市場職員在經理室內查問他有沒有東西沒有付款,他仍想不起這書,還向兒子提出同一問題。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而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合邏輯及不可信。

8. 裁判法官有就上訴人的招認作出一個裁定,他亦認為上訴人在毫無疑問下有說出關於控方證人所說當天在現場上訴人對他們說的話。最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就盜竊罪罪名成立。

9.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在審訊時,上訴人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在上訴時,上訴人強調要取百佳超級市場閉路電視帶來看,他認為這樣可證實他不記得付款而不是盜竊。正如盧大律師說上訴人已承認他取了該本書,而他的辯護理由說他當時忘記了,該閉路電視帶完全幫不到上訴人的辯護理由。

10. 至於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矛盾,裁判法官在他分析證供時也有留意過,最主要本席已提及過關於時間方面。其他上訴理由是上訴人再次提出自己清白的辯護理由,但裁判法官在他審訊時已經不接納。所以,本席閱畢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入罪,因此上訴人的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1. 上訴人亦有上訴關於罰款的問題,他認為該 $2,500元罰款明顯過重,因為他正靠綜援生活,他們一家五口索取每月 $8,800元的綜援。上訴人正失業,現年四十歲。他說他有一幾個月大的小女兒,他認為如果要他付罰款,便沒有錢買奶粉。這全都是上訴人說出來博取本席的同情。

12. 本席認為上訴人四十歲,可以天天在家中沒事做,這對他和家庭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行為,加上裁判法官在他判刑時所考慮過,上訴人當時企圖想將盜竊的罪行推到兒子身上,這是一卑恥的行為。所以,裁判法官判 $2,500元之罰款,其實並不過重。至於該 $2,500元對上訴人的經濟環境內可否拿出來,裁判法官在他判罰上訴人 $2,500元前,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已經有作出陳詞關於上訴人的背景,裁判法官已經得知上訴人是一家五口,正領取綜援。因此,裁判法官考慮過種種情況後,才作出罰款。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唯一一點沒做到是裁判法官忽略考慮,如果上訴人在四個星期內交不出罰款,該後果是怎樣。

13. 本席認為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他作出罰款命令後,應說出上訴人若在四個星期後不能支出罰款,便要說出有甚麼後果。本席在這裏要更正,裁判法官所判的罰款是沒有明顯過重,該 $2,500元罰款是一個適當的刑罰。若果在四個星期內,上訴人交不出 $2,500元罰款,後果是要他入獄七天。

14.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