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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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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4-CH-2004-05-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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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05/2004

HCMA 3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0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063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李玉環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4日

裁判日期:2004年5月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6個月。當上訴人被判有罪及被判入獄6個月時,上訴人通知法庭她想就關於她的定罪及刑罰上訴。在4月26日,法庭得知上訴人不再繼續就她的定罪上訴,現周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就她的刑罰方面上訴。

2. 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認為最主要是這類罪行在香港來說,有猖獗的跡象,在現今來說是非常普遍的;而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到因為有像上訴人這類違反逗留條件而受僱的人仕,剝奪了香港市民的就業機會,加深了香港失業的問題,因此便會引起不良的社會問題。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這類罪行必要嚴罰犯事者,才可收阻嚇作用,為了保障香港社會的利益,本席亦認同裁判法官當他考慮量刑時這項重要的考慮。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亦參考過2件案件,WONG CHUN LEE (CAAR 10/1996)及李志強一案 (HCMA 511/2003),在他考慮過該2件案件後,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是6個月。因為上訴人是經審訊後被判定罪的,所以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

3. 於上訴聆訊時,周大律師陳詞關於在本案裡,指出很明顯這次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的刑罰是明顯過重的。正如何大律師所說,在這類案件裡,暫時都沒有一個判刑指引,但在參考完過往的案件後,很清楚知道這類案件,如在HCMA 511/2003李志強一案裡,裁判法官當時採納了一個6個月的量刑起點,但該案是有關於一個非法的油站;上訴庭在考慮時認為在非法油站工作與一名人仕違反逗留條件從事小販買賣熟食是不同的,因此6個月為量刑起點不可以視為過高。

4. 於目前本案裡,上訴人是第一次犯事,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於事發當日大約晚上7時半左右看見被告人站在一間店舖內的不銹鋼器皿的後面,這位証人看見被告人當時負責用剪刀剪腸粉,並把腸粉放入盒內,站在被告人旁邊的一位女士負責收錢,很明顯當時被告人是在參予店舖買賣的行動,因此這位証人立即通知警員一起拘捕上訴人。這可顯見,當時本案的案情與李志強一案的案情比較之下是較為輕微的。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的確是明顯過重的。但是正如本席所說,本席認同裁判法官所考慮本案的因素,這類案件有猖獗的情況,在最近法庭亦時有見到這類案件。這的確是需要採納一個有阻嚇性的刑罰,雖然上訴人是第一次犯案,但因為這類控罪影響到本港社會的安寧,與及剝奪了本港人就業的機會,所以應該被視為嚴重。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應該採納一個3個月的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應被判入獄3個月,上訴得值,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被撤銷,上訴人被判入獄3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周慧珠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