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錦常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CC10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鵬
  • CACC10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天褔
  • CACC10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文迪
  • CACC113/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煥平
  • CACC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馬雪珍另二人
  • CACC13/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永強
  • CACC139/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偉明
  • CACC15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邵日享
  • CACC15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志雄
  • CACC160/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文琛琪
  • CACC161/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惠紅
  • CACC170/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維芯
  • CACC174/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蓮弟(女性)
  • CACC182/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徐炳華
  • CACC186/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侯其聰
  • CACC19/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偉豪
  • CACC19/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國文
  • CACC19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孫家權
  • CACC195/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勇
  • CACC202/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LKM

Files (2)

41049-CH-2004-07-2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錦常

HTML content

HCMA000552A/2004

HCMA 55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5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8042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申請人郭錦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2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行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攀越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的罪行。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欲申請許可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申請人之申請理由,首先指涉案之中央分道帶,該部份欄杆被拆去,在申請人的申請動議通知書中,指警方沒有盡責維護欄杆的完整及安全。所以在這情況下,該指控是不對的。

3. 申請人在申請動議書中亦投訴,稱該罪行是控告他穿過中央分道帶,而不是穿過欄杆,因此,認為該定罪是有出錯。本席已在判案書清楚說明關於這一點,本席亦同意盧大律師所說,這不屬於一個重大而瀇泛的法律觀點。

4. 上訴人在今天聆訊時,首先陳詞稱,中央分道帶是屬於高速公路,但本席已向他指出,中央分道帶不是只局限於高速公路,並且在高速公路上,亦有這種中央分道帶,該義釋是在道路交通管制規例裏的釋義。

5. 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均已參考過該定義。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書第12段,裁判法官清楚地說明,關於他有考慮過該定義及石壆的問題。申請人亦稱,裁判法官是混淆了欄杆下的石壆,當作為路邊石,在這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沒有混淆之處。故本席在此不需要再次一一述敍,因本席已給予申請人的判案書。

6. 本席認為申請人在今天所提及這幾個觀點,裁判法官及本席均已說明,但申請人選擇不接納,本席不可以視他的申請之理由為屬於涉及一個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本席已解釋予申請人知,如果他認為該定罪不公平,他雖要親身到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7. 本席認為申請人今天的申請,是完全不涉及重大而瀇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今天的申請被否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39679-CH-2004-07-1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錦常

HTML content

HCMA000552/2004

HCMA 55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5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8042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郭錦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15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行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攀越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的罪行,但在審訊時,該項控罪被修收為穿過中央分道帶。上訴人在不認罪之情況下及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證人是一名女警。在事發當日,該名女警及兩名警長一起當值,這隊警務人員執行行人違例檢控行動。在事發時,該名證人看見上訴人在對面大厦橫過沙咀道,穿越馬路中間的鐵欄,當時交通十分繁忙,他看見上訴人多次從分道帶踏出馬路,因有車輛駛過,並向他響號,令致上訴人需要踏回分道帶上,當上訴人最後成功過了馬路後,該名女警截停上訴人,向他指出違例事項。但上訴人不停責罵該名女警,指責她是故意設陷使他犯法,其後,要由一名警長上前協助處理上訴人。證人說出在事發現場,前方太約有一支燈柱的距離,已設有行人過路處。

3. 該名證人給予口供後,被告人亦要求控方傳召現場兩名警長接受盤問,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大至上,上訴人同意控方之案情,上訴人的證供說,他曾經從鐵欄的的缺口橫過沙咀道,他沒有穿過鐵欄,他只是行過,他亦否認有多次在分道帶踏出馬路,上訴人亦知道在離遠缺口太約30米有行人過路設施。上訴人亦說,他橫過馬路前,他已經看見在他對面馬路有警員向一些市民作出詢問,因他好奇之故,便過馬路,他欲向警員問路。當他橫過馬路後,看見女警抄下一名老人的資料,因此他才離開,但他被該名女警截停,檢控他跨越欄杆。上訴人說在事發後,曾經兩次返回案發現場,拍攝了一些錄影帶,當時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將該些錄影帶呈堂。

4.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其實在法庭曾申請延長上訴通知期限的申請書,獲得批准。上訴人亦在6月24日提出動議,要求去庭接納5項文件作為他的額外證據。其後,在6月23日的信件內,要求把另外一些文件納入為額外證據,但本席在上訴聆訊時已解釋了給上訴人知,該上訴不是重審,除非有特別理由,而上訴庭甚少批准上訴人呈遞新的證據。因此在這情況下,拒絕上訴人之申請。

5. 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最主要指沒有穿過該欄杆,因該欄杆已經有缺口,他只是行過的,因此罪名應該不成位。因他當時沒有在中央分道帶穿過欄杆,而中央分道帶的意思指,路邊的石或屏障欄,所以上訴人認為控方沒有證據支持該控罪。他亦提議,他認為路邊石應該有至腰部的高度,而不是該石?的高度。

6. 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意思說,中央分道帶因為有一個缺口,因此中央分道帶已經沒有效,所以不可以構成說他是穿過中央分道帶。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已在裁斷陳述書均有處理過,該觀點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提及過,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裁判法官當他處理關於被告人所指該鐵欄是被他人故意拆去,因此中央分道帶變了失效,但裁判法官不同意其說法,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了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2條的釋義中,中央分道帶指,

「在道路上提供而並非是由行人安全島造成的設置,該設置將單向行駛的車輛與朝相反方向行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分隔,由路邊石或屏障欄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7. 裁判法官考慮了釋義後,認為沙咀道中央的石壆或鐵欄便構成為中央分道帶,就算部份鐵欄被拆去,留下一個缺口,但石壆依然存在,中央分道帶並不是失效。因此,裁判法官拒絕了上訴人的陳詞。

8. 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有考慮過上訴人的陳詞,關於穿過或climb through的意思及上訴人所說,石壆離地之地面數寸。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段曾處理該問題,認為上訴人在當天登上石壆,經過鐵欄缺口,這動作就構成英文叫climb through之意釋。

9. 上訴人今天明顯地再次覆述當日在裁判法官面前所說的觀點,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均詳細地列出及適當地解釋他為何作這方面之決定。

10. 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沒有出錯,至於在證據或程序上,本席看不出他在那一方面有出錯,裁判法官是適當地作出一個事實裁斷的法官。

11. 故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該裁斷,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