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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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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8-CH-2004-08-1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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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08/2004

HCMA 60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0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572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

鄭榕輝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1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的罪行,但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罪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在事發當日(2003年6月4日)凌晨5時40分,上訴人是一名的士司機,當時該的士是沿着長沙灣道東行第三線行駛,在駛過欽州街交街後之行人過路線時,把一名過路人撞到,傷者被撞的位置是在行人過路線上。

3. 控方當時在審訊時傳召一名獨立證人,但這位證人是沒有目睹這事故的發生,他只是聽到剎車聲才目睹傷者被撞。

4. 接着,控方呈遞上訴人的兩份會面記錄,被列為P3及P4。

5. 在會面記錄P3上,上訴人承認他在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街前停紅燈,他看見交通燈轉綠時便駛過欽州街交街;在未橫過欽州街交街前,沒有見到有行人在他右前方的安全島上;當時他的時速約40至50公里,突然見到傷者企在安全島,由他的右邊安全島行出行人過路處行去左邊方,當時上訴人的車頭距離該行人過路處大約5米,即一個私家車位。當時他剎車不及而撞向這位傷者。

6. 在P4,上訴人亦有指出當他從燈位起位時,在的士駛前了約30米的距離,並沒有注意他右前方之安全島上的情況,因為上訴人所給的理由是他見是綠燈,所以起步,行人紅公仔應該無人行出馬路。還有一點是裁判法官有考慮在P3,上訴人當時是有提及他不清楚傷者為何在安全島出現,上訴人亦有講一句:「一時大意,無考慮到收慢」車輛。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

7. 在裁判法官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有關的法律觀點及證據之後,裁判法官認為一位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的驚駛者,當他駕其車輛駛近連接一安全島的行人過路線時,應加倍小心,注視安全島上及行人過路線上的情況,留意當時是否有人,慎防有人在安全島上突然踏出甚至走出行人過路線上。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沒有這樣做,而裁判法官亦考慮上訴人在他兩份的會面記錄上,有提及他根本沒有留意在他的右前方的安全島上的情況,即在他開車剎那。正如鄭大律師所說,上訴人在他停在紅燈時,他是有留意到前面的安全島和行人路是無人的,但他在開車剎那,因為他認為是綠燈,所以他有優先權,所以望着那燈,才發生這事故。

8. 本席看過鄭大律師替上訴人所預備的不服定罪的原備上訴理由,鄭大律師亦詳細列出上訴人在P3及P4所說的說話,本席亦有參考P3 及P4。無可否認,在燈轉綠時,上訴人當然有優先權,但在一個謹慎和專注的駕駛者來說,雖然綠燈是給他有優先權,但當車輛開始行駛時,必須要留意在他前方是否有人在馬路上或有否準備要衝出在他前面或某某的情況。

9. 在證據上,裁判法官的確有證據支持裁判法官的事實上的裁決是說上訴人當時是沒有小心地觀察他前面的情況,才發生這事故,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謹慎和專注不達到一個專注和謹慎的駕駛者的程度,因此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10. 裁判法官是一個事實上最終的裁決者,在這方面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P3及P4,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沒有出錯。

11. 雖然鄭大律師盡量提出對上訴人有利的方面去看,但本席必須在這情況下認為裁判法官是有充分的理由來定上訴人的罪,因此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吳林律師事務所轉聘鄭明斌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