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彭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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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8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8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4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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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
| 訴 | ||
| 上訴人 | 彭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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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17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官員作出虛假申述關於她的身分而成功進入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第42(1)(a) 條。裁判法官考慮了適當案例後,認為應判12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了上訴人之大律師代為求情的說話後,將刑罰減為8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 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要求法庭在人道為由批准她提早釋放。上訴人指她現時患有肺癆,因在監獄內給她的藥物有副作用,使她的病情出現惡化,影響她的眼睛,及因她患有傳染病,故在監獄內沒有人與她接觸,而她要求提早釋放之另一個原因,是可與她的年邁父母一家團聚。
3. 本席認為用作身體或病情狀況為上訴理由,上訴庭必須要考慮到除非在很特殊之情況下,否則身體狀況不是一個申請減刑之理由,該原則,上訴庭已清楚地說明,見HO Mei Lin [1996] 4 HKC 491一案。
4. 因現時香港監獄的醫療水準是相當高,故本席需要考慮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是否有明顯過重的成份,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適當地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本席看不出什麼人道理由可令致法庭減低8個月的刑期。
5. 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