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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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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5-CH-2004-09-08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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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9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4944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劉進文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9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9月8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危險藥物販運罪和一項經營在其內出售危險藥物的煙窟,在裁判法官考慮了適當的報告之後,判上訴人入教導所接受監管和訓練,這是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上訴人是現年19歲,他過住已經有7次被定罪的記錄,而其中4次是和毒品有關的,他亦有2次被送往戒毒所。在本案的判刑當天,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在較早前已經被判戒毒所接受治療。

3.  裁判法官所採取的教導所報告亦顯示,在這階段上訴人亦是一位癮君子,所以不適合馬上前往教導所接受訓練,裁判法官亦知道根據戒毒所條例(香港法例第244章)中第6A(2)(a)條之規定,法庭如果決定給被告人入教導所,被告人將會在戒毒所羈留令完結後才被送往教導所服刑。

4.  在代表上訴人律師的求情說話裏,律師已經透露了給裁判法官知上訴人有「小腸氣」的疾病,所以不希望入教導所,但律師亦同意因為被告人年紀輕亦不適宜入監獄。

5.  在裁判法官考慮全部有關的案例後,他最終的結論是上訴人不適宜入監獄,最適宜可以幫上訴人改過自新的辦法是判上訴人入教導所,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於戒毒所羈留刑滿後入教導所。

6.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認為他已經是「無得救」,所以他寧願入監獄,本席亦解釋給上訴人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年紀輕,還可以改變自己的犯罪傾向,所以入教導所是一個適宜的刑罰,本席看過裁判法官判刑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已經花了很多時間來考慮怎樣判上訴人,因此得出的結論是判上訴人入教導所是可以幫上訴人改過自新。

7.  本席不認為這個刑罰是有違反原則或明顯過重的現象,本席希望上訴人可以好好利用這時間來反醒自己過往的犯罪傾向,改過自新,這是對他自己和社會亦是一件好事,因此今天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單偉琛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