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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項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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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1-CH-2004-08-27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項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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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3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73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04年第7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項林平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8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8月27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案件很簡單,控方傳召一名警員作證。該名證人稱他在當日晚上11時30分,在案發地點開始「違反雙白線」行動,當時該名證人騎著電單車,停泊在該處。在11時47分,他看見上訴人所駕駛的紅色私家車於距離他大約40米處打右燈橫越連續雙白線掉頭,他便開車追截上訴人及檢控他。證人指當他截停上訴人時,上訴人說:「呀Sir,好多人都cut」。

3.  控方證人指出,上訴人的車輛橫過雙白線掉頭往對面行車道時之時速不快,大約10至20公里。當時,上訴人之前面沒有車輛,對面亦沒有車輛,因此,他當時之視線沒有受阻。該名警員有呈遞一份草圖,該草圖被列為P1,清楚地顯示上訴人當時掉頭之情況。

4.  在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裁判法官考慮了案件、法律及事實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之證人,便接納他的證供,判上訴人入罪。

5.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提出4點上訴理由。首先,他提及控方沒有傳召其他證人,而沒有相片,在這兩方面,當時控方不需要傳召證人或其他證人,亦或呈遞相片。因為控方當時選擇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6.  至於,上訴人說他沒有橫過雙白線及掉頭,及關於他的車輛之顏色,在這方面,於審訊時,裁判法官其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透露出上訴人是針對車輛的顏色。上訴人亦告之法庭,他當時沒有盤問控方證人關於車輛的顏色。至於指他沒有掉頭來說,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已說明,他目睹上訴人當時驚駛的情況,及他亦有提及上訴人當被截停時,他說:「好多人都cut」這句說話,故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有足夠證據支持他判上訴人入罪。

7.  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之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呈序上、法律上或事實上均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該定罪。

8.  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