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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趙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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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9-CH-2004-1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趙嘉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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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2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2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668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趙嘉碧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1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24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經營在其內出售危險藥物的煙窟罪名,被判入獄21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  案情指出在案發當日,一名警員喬裝吸毒者到案發現場,上訴人應門及問該名警員是否來取東西,警員回答是。上訴人向他表示只和熟客交易及當日沒有貨,叫該名警員到別處。警員離開上址後向上級報,數分鐘之後,警務人員持著搜查令到案發現場拍門,但沒有人應門,在警方破門期間,上訴人開門,警方發現在室內有3男1女及一批吸毒工具。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負責開門給吸毒者來購買白粉。

3.  當日,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聽取了上訴人之背景及記錄,上訴人現年28歲,有10次刑事紀錄,其中4次涉及毒品罪行,有幾次曾進入戒毒所。裁判法官考慮了案情及上訴人之背景後,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裁判法官在判罪時指出:

「由於被告人認罪,本席將刑期減至二十一個月,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因素需要給予額外折扣。」

裁判法在這方面認為,唯一求情的因素是上訴人認罪,應獲得扣減。

4.  代表上訴人鄭大律師之上訴理由指出,裁判法官沒有因上訴人認罪給予她足夠的三份之一刑期扣減,這不符合本港法庭現行之處理方法,故其量刑準則是錯誤。本席參看裁判法官之判刑理由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在判刑時,沒有指出有什麼理由不給予上訴人適當的三份之一扣減。

5.  雖然陳大律師指出,三份之一扣減不是硬性規定,但本港法庭現時之處理方法,如果裁判法官認為在案件裏不適宜依從該處理方面,裁判法官應說出他的理由。但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什麼理由不依從三份之一扣減的原則。在這情況,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出錯。

6.  至於量刑起點是否過重,本席考慮到案件之背景和罪行之嚴重性及考慮了上訴人本身之背景後,認為30個月的量刑起點,雖然是重,但不可被視為明顯過重。因此,本席認為上訴得直,原先21個月的監禁被撤銷,判上訴人就這項控罪之量刑起點同樣為30個月,但給予上訴人足夠的三份之一扣減。因此,上訴人入獄20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鄭淑儀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