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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RITTHIDAMRONGKARN ANJA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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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1-CH-2004-1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RITTHIDAMRONGKARN ANJA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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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0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0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124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RITTHIDAMRONGKARN ANJANEE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經認罪後,被判入獄4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  案情指被告人在1989年從泰國到香港當家庭傭工,在1997年8月16日合約屆滿,在她合約屆滿前數天,即1997年8月10日,上訴人遭僱主終止合約,因此上訴人應該在1997年8月16日離港,但在1997年8月14日,她向入境處申請延期居留,當時入境處要求上訴人提供一些證明文件,以支持她的申請,但上訴人沒有這樣做,最後向入境處投案,過期逗留達六年九個月。

3.  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有關她在求情時所提及入境處要求她出示文件時,亦有要求出示她丈夫的工作證明文件,但因為她丈夫當時是失業,所以不能提供這些文件,但在兩年之後,她的丈夫失蹤。在2001年,她的丈夫去世。

4.  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已考慮了上訴人所提供的求情說話,裁判法官亦考慮了過往的案例,有一些案例與上訴人的案件有些相同性質。之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逗留在香港有6年多,是一段頗長的日子,裁判法官認為8個月為量刑起點是一個適當的刑罰,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扣減之後判上訴人4個月監禁,因為裁判法官亦有考慮上訴人是向當局投案,裁判法官再減刑罰,因此這刑罰對上訴人來說是一個非常之輕判的做法。

5.  上訴人在她上訴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提及關於這背景,因她當時要求居留在香港,而她丈夫當時沒辦法提供有關的文件,上訴人亦提及她不是蓄意犯罪,而她想早日回泰國與她家人團聚,上訴人亦提及她的身體不太好。

6.  本席亦認為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案件時,已經適當地考慮了上訴人之求情說話。至於指上訴人在本席面前所提及的上訴理由不屬於一個有效的上訴理由。本席考慮這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後,不認為這刑罰是有明顯過重或是裁判法官在判刑時有出錯,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