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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儀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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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0-CH-2004-1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鄭儀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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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04/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0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傳票2004年第47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鄭儀娣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衆地方棄置廢物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只傳召一位證人,他是一位房屋事務主任,在案發當日穿着便服當值。他巡經案發地點時,他留意坐在梯級上是上訴人,他當時證供指他見到上訴人將一枚煙蒂拋在地上。當時上訴人正在與另一位坐在梯級上的人士閒談。

3.  控方證人於是繼續觀察上訴人,大約7分鐘後,上訴人便離開那樓梯,但沒有撿拾她的煙蒂。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走向上訴人前出示他的委任證,向上訴人解釋她違反了有關的法例,要求她出示她的身份證,但上訴人拒絕控方第一證人的要求,因此控方證人最後報警求助。之後,上訴人被帶返柴灣警署,在柴灣警署時,上訴人才出示她的身份證。

4.  在證人作畢口供後,上訴人有作證,上訴人的證供指她在案發時,她是坐在梯級上,但她沒有吸煙,亦沒有拋掉這煙蒂,上訴人指她坐在這裏休息15分鐘左右便繼續自己的行程。當她開始走時,控方第一證人出現把她截停,並指她拋棄煙蒂在地上,但她否認。稍後便被帶回警署。

5.  裁判法官在聽完雙方的證供後,便作出一個事實的分析,裁判法官亦考慮到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與兩位保安督察一起,裁判法官亦認為證人是一個忠實和坦誠的證人。他的證供是合乎邏輯。最終認為這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

6.  至於上訴人的證供是裁判法官不相信的,最終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在他沒有合理疑點之下指證上訴人,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7.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說出她的辯護理由,即指她不是一個吸煙者,當時沒有拋棄這煙蒂,上訴人亦有指出控方亦沒有提供證據關於手指模或是證明她的口水在煙蒂上。正如曹大律師指這是純粹在事實上的裁斷,控方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考慮過各人的證供後,認為他是相信控方證人。

8.  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亦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的定罪。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曹志遠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