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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蕭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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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1-CH-2004-11-10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蕭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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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7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7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96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蕭橋光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旅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使用虛假的旅行證件;及第二項控罪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裁判法官聽取了代表被告人的當值大律師求情之後,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監禁15個月,而第二項控罪判入獄6個月,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現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2.  上訴人承認曾於1998年在香港干犯過期居留罪。他為了掩飾過往的犯罪紀錄,在2002年10月以虛假中國通行證件往來香港。2004年9月11日,上訴人向一名入境事務助理員出示該虛假的中國通行證,作出虛假申述,虛報自己的身份。結果他獲准以旅客身份入境。在9月15日,入境事務處在沙頭角一回收工場進行“反非法僱用勞工或受僱”行動時,發現上訴人在工場內,於是將他拘捕。

3.  上訴人過往在1999年因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留有案底,被判監禁一個月,緩刑兩年。

4.  裁判法官聽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求情說話後,及考慮了適當的案例後,判上訴人共入獄15個月。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認為這判刑明顯過重,上訴人亦嘗試要求法庭考慮他的家庭背景及家人是依靠他撫養的。

5.  本席留意到在裁判法官面前,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都已經提及關於上訴人的家庭背景,但在這類案件中,以家庭背景作求情的理由,欠缺說服力,而這類案件每日有猖獗的現象。就第一項控罪,上訴庭在Liu Chi Ping AR 1/1990一案中,已經確立了一個被告人認罪之後的適當的刑期,應該是15個月監禁。裁判法官亦考慮過這案例後,才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沒有量刑指引,通常這類案件的量刑起點,正如任大律師所提交的案例HKSAR v Cortez Emily Bisoy [2002] 2 HKLRD 762一案,上訴法官已經指出這類案件是嚴重的,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都是適當。

6.  但在這上訴案件裏,裁判法官只判了上訴人入獄6個月,即是裁判法官採納了一個9個月的量刑起點,裁判法官亦適當地將兩個刑罰同期執行,本席考慮過以上所提及的理由,本席不認為這刑罰有明顯過重或違反這原則的跡象,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