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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曹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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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2-CH-2004-12-0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曹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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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7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9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1078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上訴人曹得安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2月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2月3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上訴人管有一個膠包載有0.12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鹽酸鹽。在上訴人被定罪後被判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這刑罰提出上訴。

2.  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凌晨時分被警員截停,在上訴人的褲袋裡搜出控罪書所指的毒品,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那些毒品是自用的。

3.  在裁判法官考慮刑罰前,裁判法官索閱了上訴人的戒毒所報告,戒毒所認為上訴人不適宜入戒毒所,因為他已經有很長時間濫用毒品的習慣,以往曾進入戒毒所3次,但仍未能戒除毒癮。

4.  裁判法官考慮了一個案例,他提及上訴庭的一個判刑指引。在這上訴案件中,上訴庭指一般管有危險藥物作自用的犯罪者,若法院判處他罪名成立,刑期應是12至18個月的監禁。

5.  雖然這上訴庭的案例所涉及的毒品是冰毒,但基本上與海洛英一樣亦是硬性毒品。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過往有23次的案底。其中8次與毒品有關。裁判法官亦明確知道雖然判刑指引並非是硬性不變,但上訴庭聲明如果法官不願跟隨上訴庭的指引是要有足夠的理由。

6.  在這案件中,裁判法官已經考慮了案情及毒品的重量才作出一個12個月的判刑起點,即上訴庭所指的判刑指引裏最輕的判刑起點,扣除了三分之一的刑期,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

7.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所提及的上訴理由是這刑罰過重,他所知一般的刑罰是3至4個月,因為他認為毒品的重量不多,加上他當日認罪。

8.  正如本席說過,裁判法官已經考慮了上訴人當日是認罪而給他三分之一的扣減,而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跟隨上訴庭的判刑指引,這案亦沒有足夠理由令裁判法官可以不服從上訴庭的指引。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沒有出錯,亦不認為這刑罪有明顯過重,在這情況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